南京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现如今,很多公司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破产,根据我国的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是这个申请也不是随便就可以提出并被受理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一、债务人破产清算
  
  (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赋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但对两者提出申请的要求却是不一样的。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国暂时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适用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被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二)怎样申请?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都要求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案件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在立案时,申请人就须提供材料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提供《清产核资年检报告》和确切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是提供《终止执行裁定书》和生效的判决书。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很难拿到《清产核资年检报告》,故只能起诉债务人还款,拿到终审判决后马上申请执行,在拿到《终止执行裁定书》后,再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律规定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破产案件是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践中,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并对债权债务金额并无要求,但由于破产案须指定管理人,所以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垫付管理人费用,在笔者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要求申请人先垫付管理费五万元。所以债权人申请的,事先最好了解清楚债务人的资产状况,避免未受偿还垫付了费用。
  
  (三)破产的一般流程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对申请进行听证调查→
  
  (1)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提交材料不符合人民法院的要求,限期补正→补正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债务人未达破产界限的,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的公司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
  
  (a)处置清收破产财产→管理人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按员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的顺位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破产企业。
  
  (b)无财产可供分配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破产企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不一定是宣告破产,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但若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会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最终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样,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后也会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为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果提起破产程序,都是要求债务人要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才能被受理的。债务人如果提出了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还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债务是怎么规定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夫妻之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应用在我国新婚姻法当中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管是对于男方还是女方来说,不能仅仅想着要平分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同样的,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新婚...

·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受限吗?
    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受限吗?诉讼时效,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的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定期限,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很多人却不太了解,接下来的文章中将带来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一、征地补偿诉...

·关于民法总则老年人无法自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老年人无法自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老年人无法自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出生公证有效期是什么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当申请入学或者是申请出国的时候,有一部分地区是要求出具出生公证的,但是很多人认为,大部分的公证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但是对于出生公证确不知道它的有效期限是什么时候。下面给您简单的介绍一下出生公证有效期是什么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有效期 1、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

·一、离婚财产分割手续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手续是怎么样的?离婚财产分割手续是首先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进行确定,或者是通过法律分割,一人一半原则进行。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

·一、需要写清楚销售劳动合同工资吗?
    一、需要写清楚销售劳动合同工资吗? 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写清楚销售劳动合同工资的。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没有包括,该劳动合同不生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

·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的犯罪,其实都是有追诉时效的,这也可以叫做追诉期。通常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来讲,其追诉期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

·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平均每天都会有交通事故发生。一般而言,交警都是依据现场的情况,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继而确定责任分配。那么,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交警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的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在交警部门无法认...

·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进行房屋转租活动的,一般都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限内,将自己对出租房的使用权,转租给其他人进行使用的行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由于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承租人在...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征地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样子的,一直是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存在一些因为拆迁问题而引发的事故,而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便是由于不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其实各地都是有拆迁补偿标准的,那么湖北2017年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