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一、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二、骑摩托车交通肇事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综上所述,无证驾驶是一种危险行为,特别对于摩托车而言,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证驾驶摩托车处罚标准的规定中,对于没有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摩托车的,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交通肇事的,责任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么
    不管是在怎样的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律师的身影,而多数情况下律师都是由当事人委托聘请的。那么具体在刑事案件中哄,您知道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么?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么 刑事案件需要请律师吗?请律师辩护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是有必要...

·借款借条收条的区别是什么?
    借款借条收条的区别是什么? 一、借款借条收条的区别是什么? 借款借条收条的区别主要如下: 1.定义的不同 (1)借条,是借款的凭证,是借款人(债务人)出具给出借人(债权人)用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 (2)收条,是收到他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他人的一种凭证。 2.所形成的...

·一、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样补偿?
    一、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样补偿? (一)2007年12月31日前: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前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吗?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听起来就是一项很严重的罪名。在我国,这种罪名又被称为“渎职罪”,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我们通常认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这项罪名,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那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吗?看了下文,您就知...

·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何规定?
    1、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必须在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否则就视为接受。

    2、 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问题予以明确承认,并允许当事人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

·打房产确权官司的费用是多少?
    房产确权的意思是确认房屋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若发生房产确权纠纷,都会选择去法院起诉解决问题,选择起诉,那么法院就会收取诉讼费。所以,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打房产确权官司的费用是多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打房产确权官司的费用是多少 房产确权之诉,属于财产案件,按需要确权的标的...

·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对于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是需要对子女尽抚养责任的,通常就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进行。这就需要钱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进行一个确定。那么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

·工伤认定申请晚了还可以报销吗?
    对于从事设备加工、高温冶炼等岗位的员工,遭遇安全事故的概率还是有的。员工受伤后,应该尽快的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规定,企业办理工伤认定的,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那么工伤认定申请晚了还可以报销吗?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工伤认定申请晚了还可以报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