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tjlytel}}>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tjlytel}}>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由该条规定可以知道,该罪涉及的刑罚除了主刑都附有罚金的附加刑,而且该罪最低刑期为五年,可见违犯该罪比一般的罪要严重。另外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情节特别严重",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特别严重是指刑法240条第一款所罗列的8项情况中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的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认定为三个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这种观点主要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何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规定精神。<{{tjlytel}}>另一种认为是指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规定的8种情形中,存在了不止一种的情况,有可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符合两种情形,有人符合三种情形。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精神,固然要包括第一种认为情形,但是却不能少了第二种认为情形的描述。

  (二)如何理解"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上述1992年两高《解释》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不论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规定处罚。有些学者认为该规定应该排除这样的例外情形:即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不适用该规定。<{{tjlytel}}>在妇女不同意的下当然要适用该规定,但是在妇女同意的前提下应该视情况而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1、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谢某某,男被告人严某某。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严某某密谋拐卖儿童,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某省某市某区某工业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某区高塘移民点国道路边一水果摊处时,肖某乙发现黄某标(男,时年两岁)适合下手,就打电话通知肖某甲与其会合,然后由肖某甲假意购买水果引开黄某标母亲的注意力,严某某趁机将黄某标抱走,坐上肖某乙开的摩托车向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方向逃走。尔后,肖某甲与严某某雇用被告人周某某的小车将黄某标载到广东省连平县城,由肖某甲联系买主,并以三万元将黄某标卖掉。肖某甲支付周某某一千元作车费,与肖某乙、严某某平分其余的赃款。黄某标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与刘国权(另案处理)密谋拐卖儿童,后乘坐由谢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小车来到某市源城区明珠工业园工业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在工业大道旁一烧烤摊处的温某杰(男,时年两岁)在玩耍时,经肖某甲分工,肖某甲与肖某乙假意购买烧烤挡住摊主的视线,周某某趁机抱走温某杰,乘坐谢某某的小车向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经肖某甲联系,商定以三万元将温某杰卖出,后买家先行支付了六千元,肖某甲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温某杰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被告人肖某甲提议到河源市区黄子洞市场附近拐卖儿童,<{{tjlytel}}>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谢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车搭载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来到河源市区万绿湖大道“唐兴百货商行”时,肖某甲选定该商行附近的唐某文(男,时年3岁)为作案目标。周某某、肖某甲先后去该店假意购买东西引开店主的注意力,肖某乙趁机抱走唐某文,坐上谢某某的小车往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约一星期后,肖某甲通过他人将唐某文以四万元卖出,所得赃款与同案人平分。后由于买主怀疑唐某文是拐来的,遂将唐某文送回并要求退钱。<{{tjlytel}}>肖某甲等四人同意后,由肖某甲退回二万元给买主。当得知唐某文的家属在四处寻找唐某文,肖某甲等四人将唐某文送回黄子洞附近路边,后唐某文在公安机关被其家属领回。

  2、最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严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参与拐卖儿童三人;周某某、谢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二人;严某某参与拐卖儿童一人。在共同犯罪中,肖某甲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tjlytel}}>严某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肖某甲、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在第三起犯罪活动中慑于司法威严与社会压力,主动将儿童送回,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某乙、周某某、谢某某、严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1、基本案情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利,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在某省某市火车站将前来准备会见魏某的网友刘某某诱骗至某省某县某镇某村农田。三人劫取刘某某现金二百元,随即卢某甲殴打刘,迫使其脱光衣服,对刘实施了强奸及猥亵,接着邵某某也对刘进行了猥亵。尔后,邵某某、卢某甲分别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威胁,迫使其同意去卖淫。次日凌晨,邵某某再次猥亵了刘某某。卢某甲联系周某某,将刘某某卖给周,得赃款五千元。后刘某某被周某某之子金某某带到某省某县某镇被迫卖淫,后被解救。

  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利,以带出游玩为名将网友李某某诱骗至某市某宾馆,后伙同卢某甲、<{{tjlytel}}>以到某地游玩的名义将李诱骗至某县某镇某村外树林里,邵某某殴打李某某,劫取其手机一部,强迫其脱光衣服,邵某某、卢某甲对李实施了轮奸,并以暴力迫使李同意去卖淫。同日晚,卢某甲联系周某某,将李某某卖给周,得赃款五千元。后李某某被周某某之子金某某带到某县某镇被迫卖淫,后被解救。

  被告人邵某某和江某某、洪某某为牟利,将李某诱骗至某县某某村外的树林里。邵某某、江某某殴打被害人,强迫其脱光衣服,对被害人实后将其带到某旅馆。次日,邵某某联系买家,将被害人卖至德清县,得赃款五千元。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邵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邵某某参与拐卖妇女三人,<{{tjlytel}}>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三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且拐卖妇女多人,奸淫被拐卖妇女,还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邵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tjlytel}}>(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共同犯罪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tjlyte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tjlytel}}>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进行债务转移的,一般是指由债务人将自己满足条件的债务转让给其他人,有其他第三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有些情况下,债务人是利用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因此法律中规定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下面我们为你具体分析一下其中的法理。 一、债务转移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是...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既可以放弃,也可以剥夺。当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行为人主动放弃继承权时,继承权便会丧失。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究竟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

·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大家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
    您可能都知道诽谤是怎么一回事,同时也都听说过诬陷,但是要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就可能使得很多人出现了混淆,甚至不清楚诽谤和诬陷区别在哪了。诬陷和诽谤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也有共同点。两者都会完成名誉受损,但是两者的细微差别也是需要您注意的,具体的区别在哪,可以到本文详细的了解。 一、...

·离婚夫妻该怎么处理小孩抚养问题
    离婚夫妻该怎么处理小孩抚养问题 有不少夫妻是在孩子尚小的时候离婚的,而此时孩子已经不能有一个健全的家庭了,对其影响还是很大。而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同时也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那实践中该怎么处理小孩抚养问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该怎么处理小孩抚养问题 ...

·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
    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在我国,农用地被称为集体土地。农村户口在对地进行使用的时候,一般分为农业用地和宅基地,不论是哪种用地,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才可以。但是生活中很多很多农民朋友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并不清楚,所以我们针对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为您做出...

·怎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法官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司法实践中,怎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就成了比较重要的问题,下文中,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怎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法律...

·犯了绑架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犯了绑架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一、犯了绑架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离婚时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又反悔的,可以起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到离婚、抚养等身份的家事纠纷,尤其是子...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一、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