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量刑标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二、量刑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tjlytel}}>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轻、减轻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3、“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1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tjlytel}}>儿童的,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也要依 法惩处。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 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 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文号: 法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2、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3、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tjlytel}}>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4、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五、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被告人陈某某(女)在得知某镇的卢某某想抱着一个女孩后,萌生了帮忙联系孩子从中挣钱的想法。于是,便与江西省新建县的吕某某(女)联系(二人在外地打工时认识),让其寻找女婴。吕某某、潘某某(二人系婆媳关系,吕是婆婆,潘是儿媳)经人介绍从某市以一万八千元的价格购得一名女婴(其中女婴父母一万两千元,两名介绍人各三千元),吕某某、潘某某随后坐火车携带女婴到北京,陈某某安排车辆将吕某某、潘某某及女婴接到某镇。在欲将女婴出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情分析:潘某某的亲属通过本律师的个人网站获得了律师的联系电话,随即联系本律师,沟通刑事辩护委托事宜后,及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前往侦查机关了解潘某某涉嫌拐卖儿童案的相关情况,在看守所及时会见其本人,详细询问共同犯罪全过程,重点关注细节问题。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复印了案卷,仔细阅读分析,<{{tjlytel}}>结合会见了解的情况,确定了在共同犯罪中,潘某某属于从犯,加之其它量刑情节,可以获得从轻量刑的刑事辩护策略。

  理由如下:

  (1)、共同犯罪中,是吕某某、陈某某在组织、策划,居于主要、决定地位,是主犯。比如在购买女婴(包括交易价格、交易地点、资金筹措、如何付款、款项分配等)、中转接送(接送时间、接送方式等)、出卖(包括出卖价格、交易地点、价款分配等)等犯罪行为中,吕某某、陈某某均积极实施,各个环节均有参与。

  (2)、共同犯罪中,潘某某只是在中转过程中提供了帮助行为,帮助吕某某一起送女婴到北京;出发前,由于吕某某不会发短信,帮助吕某某转发其与陈某某之间就出卖女婴的短信。可以看出,潘某某仅仅在个别环节参与,居于次要、辅助地位,是从犯。潘某某对吕某某购买女婴事先并不敌情,购买资金是吕某某个人筹措,购买女婴的价格、交易地点、款项分配均是吕某某与尚未抓获的两个联系人(小丢、一个老太婆)联系沟通确定。购买女婴后,如何接送、确定买家、出售价格、款项分配等均由吕某某与陈某某沟通联系确定。

  (3)、购买的女婴属于父母自动送养,并非三名被告人通过拐骗、盗抢等手段获得,且女婴出售前即被抓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4)、潘某某是初犯、偶犯,自动认罪,村委会证明其一直表现良好。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负责寻找、收买、接送被拐儿童,陈某某负责谈价、接站、贩卖被拐儿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决定作用,而被告人潘某某仅在个别环节实施了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从属地位,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前所述,被告人潘某某没有采取拐骗、偷盗等手段获取婴儿,属于婴儿父母自动送养,被告人的本意是帮婴儿找一个好的人家收养,对婴儿的父母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主观恶意并不深。婴儿尚未出卖前,被告人潘某某即被司法机关抓获,尚没有对婴儿造成危害。因此,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实属轻微。

  3、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司法程序各阶段和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潘某某属初犯、偶犯,建议酌定从轻处罚在本次犯罪之前,被告人潘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潘某某从外地山东嫁入江西,孝敬公婆、操持家务、抚育孩子,<{{tjlytel}}>表现一直良好,这次一念之差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初犯、偶犯,请合议庭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自动认罪、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家中尚有两个年幼孩子,希望法院量刑时酌予考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听众被告人吕某某要求与之同行、收发交易短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被告人潘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被拐儿童系其父母不愿抚养而送养他人,且未能交易成功,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tjlytel}}>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

  5、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在医疗事故频发的今天,要是不幸因为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话,除了要追究医护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责任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求进行赔偿。那么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

·一、职工工伤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一、职工工伤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

·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是这样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达后查看现场调查取证,对双方责任的认定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讲都应该适当的了解一些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常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下文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您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 根...

·泄露个人信息罪多少条?
    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购物、买票和接受网络教育等,这些在给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在受到严重的威胁,泄露个人信息时常发生。我国刑法中泄露个人信息罪多少条,知道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有利于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一、泄露个人信息...

·公司入职后可以随时辞职么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原因,个人原因以及公司的相关原因,我们可能会面临辞职这一选择。很多初入职场的人员,对于公司辞职的相关事项,还存在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接下来,的我们将针对公司入职后可以随时辞职么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公司入职后可以随时辞职么? 一、提前通知...

·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 诉讼材料有哪些
    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 诉讼材料有哪些呢?相信许多诉讼当事人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提交材料的时候也在纠结,这个材料到底属不属于诉讼材料呢?例如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诉讼的材料。 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诉讼材料吗 不属于。送达...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员工入职的高峰期,广大应届毕业生也是第一次
    每年的夏季都是新招员工入职的高峰期,广大应届毕业生也是第一次步入职场,进入职场的第一课就是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该知识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更是让自己避免签署不平等用工合同的开始,所以您一定要注意了解我国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那么,入职试用期都有什么法律规定?详情请参...

·情人分手了欠钱不还怎么办?
    情人分手了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情人分手了欠钱不还怎么办? 情人不还钱依然可以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