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您的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一、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如果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债权债务的受理,首先要确保法院有受理的权限。如果没有受理权限,法院也不会超越权限受理的。债权债务的管辖和合同的管辖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您可以对照理解。
  
  
  

·湖南省2023农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农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签了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
     夫妻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此时必须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该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有的人会在签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反悔,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当事人签了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签了离婚协议能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书是对...

·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单位工程只有所属分项工程全部合格才能评定为合格,也就是仅一个分项合格是不能评为合格同理有一个分项不合格也不能评定为合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如何评定的。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中国最民法典房子赠与规定是什么?
    一、中国最民法典房子赠与规定是什么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等规定。二、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前,...

·用人单位明知是在校学生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1、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签订合同就成...

·就同一争议先后在外国法院和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临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新标准
    临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新标准 近几年,我国的高速公路修建可谓是十分火热。高速公路的修建使得各个城市之间的来往更便利快捷,修建高速公路会涉及到对土地进行征收,而每个省份甚至每个城市对于土地征收的标准都是不同的。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临沂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规定。 一、临沂高速公...

·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判刑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判刑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手房的中介费有哪些
    购买二手房需要交付中介服务费,房屋出租也会收取中介服务费,一般情况下,二手房的中介费有哪些呢?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二手房的中介费有哪些 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中...

·零口供能定罪吗
    零口供定罪原则分为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一、慎重原则慎重原则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