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tjlytel}}>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tjlytel}}>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tjlytel}}>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tjlytel}}>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理由如下:

  (一)从罪状表述看,以进入交易环节区分既遂与未遂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tjlytel}}>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在总则部分对犯罪未遂的概念、处罚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各罪的既遂状态为基础对罪状进行描述,即便是空白罪状、引证罪状也不例外。贩卖毒品罪的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显然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

  (二)从条款内容来看,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是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并无明确规定。可见购进或持有的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tjlytel}}>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且从《纪要》的相关规定来看,“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贩卖毒品罪要求以贩卖为目的,是为了区别于以非法持有为目的,如果把毒品转移结果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实质上抹杀了主客观要件的原则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了。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贩卖毒品这类犯罪活动,在直接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吸毒人员为了吸毒荒废耕作、倾家荡产,甚至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tjlytel}}>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就已经让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其必然结果是贩毒人员为了把毒品卖出去而积极促进毒品在社会上非法流通和扩散,从而使得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这一客体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行为包含了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这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至于卖出毒品只是把这种社会危害变为现实,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向毒品转移前延伸,增强了法律对贩卖毒品罪的否定评价和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

  (四)从打击犯罪来看,销售毒品行为隐蔽,且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取证十分困难,一旦一方否认,就难以认定。尤其是尚未售出的毒品,如只能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必然会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相应缩小了未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那些未发生或者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案件中贩毒人员“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符合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精神。

  三、贩卖毒品罪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依据具体情节,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tjlytel}}>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tjlytel}}>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tjlytel}}>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tjlytel}}>

  3、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tjlytel}}>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一、非农户口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一、非农户口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不是遗产。 《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

·借用他人名字买房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购房政策的限制,如今在一些大城市,并不是有钱就能买到房产,此时需要达到当地规定的购房标准,那么才允许购买房产。而对于一些没有资格购买房产的人而言,可能就会出现借用他人名字买房的情况,那这样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用他人名字买房是否有法律效力 对...

·法定结婚条件都有哪些
    法定结婚条件都有哪些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

·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国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以后,会结合实际情况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只要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这种情形,代表着当事人就有极大的可能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刑事拘留以后又被无罪释放的这种特殊情况非常少。那么,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

·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址: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_日止。 2、试...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一、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

·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是否合理?
    竞业限制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中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或者重要技术的员工,以维护企业的利益为首要目的而签署的协议,一旦违反了约定的内容,就需要赔付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在签署该协议时就已经确定了,但是,违约金也不能约定过高。本文中将对“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是否合理”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

·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大,很多建筑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去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不少企业拿到工程项目后,都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组织工人去当地建设施工。为了维护工人的权益,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那么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下面我们...

·征地补偿新标准2023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积极的建设基础设施,所以说征地的现象在各地区出现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征地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征地补偿的,因为征地肯定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对于征地的补偿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有很多的情况的,那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征地补偿新标准自留地方面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