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

  1、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tjlytel}}>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5、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tjlytel}}>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取保候审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tjlytel}}>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tjlytel}}>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tjlytel}}>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tjlytel}}>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tjlytel}}>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四、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缓刑制度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监禁刑,当所附条件达到时,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tjlytel}}>②有悔罪表现;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通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在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中,(l)、(2)两个条件比较容易掌握,司法人员只要依据犯罪人的客观情况确认即可。条件(3)被称为缓刑构成的实质性条件。<{{tjlytel}}>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具体标准,需要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把握,其中主观因素较多,操作中的灵活性、随意性也较大,而且又是缓刑适用中的关键内容,因此应当严格掌握。从司法实践看,条件(3)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tjlytel}}>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tjlytel}}>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一直以来,社会上都流行着一种说法:“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这种错误观念的诱导下,许多具有一定职权的人往往利用手中大大小小的权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损害公共利益,为他人谋取私利,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如何认定呢?公司企业人员...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

·醉驾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
    醉驾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二、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 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出现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使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解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居间合同与买卖...

·诉讼时效有合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诉讼时效有合同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

·一、辞退员工需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辞退员工需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有效?
    只要牵扯到了抚养权的的问题,一般夫妻双方都已经离婚了,对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国家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夫妻双方私下调解,另一种是诉讼上法院庭解,抚养权一般都会判给有能力的一方,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多长时间有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 离...

·借名买房如何防范风险
    借名买房如何防范风险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在借名购房前,实际产权人应当对名义产权人进行全面了解,不只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还有相关的身份证件以及债务关系等,这些都需要了解清楚,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2、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借名买房...

·新公司法技术入股的依据是什么?
    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监督和约束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一家公司从成立到运营,甚至到最终的破产几乎都由公司法统一进行监管。公司法修正了以后,特别针对股东入股的这一块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提到凭借技术也是可以入股投资的。所以下面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一下新公司法技术入股的依据是什么?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