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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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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概述及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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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多数企业每月月中都需要向国税和地税申报纳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缴纳,而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都在地税局缴交。作为公司的财务需要及时缴纳税费,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收取。
   一、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2%
   二、概述
  地税国税构建代征协税机制(3张)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历史形成编辑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其开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据此,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于1995年9月1日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 征收率均为1%。此后,陆续有省、直辖市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财综[2010]98号)。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具体的开征时间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文件下发后, 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全面开征
  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四、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我们在文中阐述了为促进各地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向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个人或企业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方式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者之和的百分之二向地税局缴纳教育费附加。如还需了解,可以继续浏览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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