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2、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tjlytel}}>

  解释生产、销售劣药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tjlytel}}>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2.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3.生产、销售劣药,必须要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犯罪构成上最大的不同。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必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tjlytel}}>而生产、销售劣药,必须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罚,本条根据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个档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tjlytel}}>主要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对劣药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tjlyte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其他罪的区别:1.与神汉、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财物的区别: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而神汉、巫婆则是利用迷信手段,把根本不具备药品效能和外观、包装的物品当成是药品进行诈骗钱财,其所利用的不是人们认为药品可以治病的科学心理,<{{tjlytel}}>而是利用人们的愚昧、迷信心理。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如果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则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而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而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3、印制标签、说明书视为“生产”

  据韩耀元介绍,近年已查获的案件情况显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相关部门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通过声称自己“不知道”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第六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tjlytel}}>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此外,根据《解释》规定,<{{tjlytel}}>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其提供资金、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分化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耀元说。

  4、明确假药、劣药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一律都构成犯罪?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作为主要证据的“假药”、“劣药”如何认定?由于相关法律未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tjlytel}}>不认为是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行为,仍然有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出罪条款’。”此外,《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tjlytel}}>该规定明确了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的司法效力,对有效改变制售假劣药犯罪案件发生多、刑事追诉少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5、此罪与非罪的区别

  (1)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由于目前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tjlytel}}>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tjlytel}}>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4)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tjlytel}}>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6、劣药的范围

  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认定标准就是劣药的范围。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7、本罪共犯的构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tjlytel}}>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劣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

  8、本罪从重或数罪并罚的情况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tjlytel}}>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两罪都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两罪在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tjlytel}}>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tjlytel}}>“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辞职,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在试用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劳动合同届满未续合同期限,但劳动者依旧在职,而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既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那么走离职程序就会与普通员工离职程序不同。究竟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辞职?现在就和我们来一起了解下...

·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随着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提高,房价也愈涨愈烈。虽然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农村人口依旧占半数以上。很多外出务工人士无法支付高额的房价,对租房的需求也随之扩大。那么租赁房屋交接手续有哪些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为您解答。 一、租赁房屋交接手续 (一)租赁双方签合同,发生定金或租...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对人身的鉴定是为了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而对车辆的鉴定,则往往是为了对车辆定损,这二者都是为了日后的赔偿做准备的。那么您知道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吗?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中具体介绍。 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标准是什么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

·电动车酒驾处罚2023
    电动车酒驾的处罚标准要看电动车的排量。要看电瓶车是否属于超标电动车,如果属于超标电动机,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

·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不管是买商品房还是买二手房,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总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但现实中总是出现一些二手房合同无效的情况。那常见的导致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买二手房的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例外规定
    “但书”指法律条文中“但是”或“但”以下的一段文字,是对上文的例外或附加某种条件的规定。   怎样理解“但书”?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一条对患者知情权的规定为例,条文中“但书”之前的内容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怎么写
    夫妻之间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协议的不仅仅是要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会针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这些问题都共同协商好,然后再签订具体的离婚协议书。除了离婚协议书以外,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问题最好还是再详细签订一份具体的协议。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怎么写?...

·工商局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理
    一、工商局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理1、更换账号。个人信息泄漏后,要第一时间换账号。由于现在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泄露之后如果不换账号,那么在这个账号下登陆的各种信息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出。因此,一旦发现了泄露的源头,就要立刻终止使用这个账号,从源头切断泄漏源。2、更改重要的密码。现在的人离不...

·粉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粉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建筑工程是一个地区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志,拥有好建筑工程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不会很差。建筑工程是一个大的概念,其中有很多小的子工程项目,例如管道工程、防水工程和粉刷工程,在质量验收时每种建筑工程都有自己的验收规范,粉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一、粉刷工程质...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普及,现在路上的机动车越来愈多,非机动车也越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普及,现在路上的机动车越来愈多,非机动车也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拥挤,堵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出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身体以及财产的安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是怎么判定的呢?下面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