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您的位置:首页  »  
 

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刑法》

  (1)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对于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包庇罪犯的应按照本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处罚。本条对伪证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对犯本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2、伪证罪的立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伪证罪由那个机关立案,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3、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被告人邢士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伪证罪。理由是:一、自己未收受贾付元亲属贿赂;二、接受宴请时不知是为贾付元鉴定;三、贾付元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是鉴定小组集体意见,且各鉴定人员在鉴定中地位平等,该结论不是其一人决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邢士钦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亦未违反鉴定程序及规定,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当庭提供了南阳市精神病院借卷登记表及对贾付元鉴定结论底稿等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桐柏县埠江镇高寨村村民贾付元与其叔父贾明奇、婶宋桂芝夫妇素有积怨。1998年3月30日下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引起对骂,贾付元用粪齿将贾明奇、宋桂芝打死。作案后贾付元即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六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致死贾明奇、宋桂芝的详细过程。3月31日贾付元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贾付元之妻李协芳向桐柏县公安局申请对贾付元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局接受申请后,于1998年11月23日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对贾付元有无精神病进行鉴定。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后,由被告人邢士钦负责并组织对该案进行鉴定。鉴定前,被告人邢士钦接受贾付元亲属所送款、物三千余元。同时,贾付元之弟贾付军在桐柏县公安局干警孙山的带领下,宴请被告人邢士钦,并请求邢在鉴定时给以关照,邢表示同意。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士钦组织鉴定人员常发伟、马玉红、张子平对贾付元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鉴定时,因贾不配合,表现反常,邢提出让其亲属进入鉴定室介绍情况。贾付军即进入鉴定室向鉴定人员介绍贾付元平时有怀疑其妻有外遇并在饭里放毒、贾明奇之子贾付省要害死他一家人的表现。鉴定小组讨论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邢士钦首先对贾付元的精神病症状进行归纳,认为贾付元患有精神分裂症,暂定限制责任能力。后邢士钦向办案人员提出补查材料提纲。1998年12月3日办案人员朱建良按照上述提纲对贾付军提供的证人黄文久、张克现、袁桂风分别进行了询问,后将三人证言笔录移送鉴定单位。接受材料后,被告人邢士钦即组织原鉴定人员进行复议,在其他鉴定人员既无记录又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被告人邢士钦首先提出将原暂定限制责任能力改为无责任能力的结论性意见,该意见未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即于1998年12月8日出具了鉴定结论。后经查实,黄文久、张克现、袁桂风与被害人贾明奇均有矛盾,其证言均系虚假证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于1999年12月3日对贾付元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完全责任能力。

  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大伟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一审法庭质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大伟上诉所提,经查,公安机关提交的录像视听资料,证实上诉人黄大伟在黄大春、梁国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辨认时并没有被刑讯逼供。黄大伟在黄大春、梁国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侦查阶段中,关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黄大伟指使陆德球、梁国实殴打俞卫峰,黄大春亦参与殴打的供述与黄大春、梁国实的供述相互一致。本院作出的(2003)佛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定。黄大伟在本院审理黄大春、梁国实故意伤害一案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作出了其与黄大春一起不在案发现场的证言,意图为黄大春开脱罪责,逃避法律追究。故黄大伟上诉所提其庭审作证时的证言是事实,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作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大伟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黄大春是否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这一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侵犯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上诉人黄大伟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黄大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伪证罪的定义:

  根据法律定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 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程某与周某到酒吧寻找女友梁某时,与客人张某等三人发生冲突,梁某见状离开。程某随后打电话叫来两人一起围殴张某等三人,将张某捅死。警方找到梁某调查取证时,梁某为了其男友程某免受法律追究,陈述了当时因她而打斗的事实,但否认认识打斗的男子。后公安机关抓获程某后,梁某才作如实陈述。

  分歧意见:该案中,对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梁某明知其男友程某和他人打架,并导致对方一人死亡的事实,但是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出于使其男友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梁某作为本案证人,隐瞒其男友参与打斗的事实,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梁某不如实作证的行为属于不全面提供证言,是知情不举,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将梁某行为定性为包庇罪不妥。本案中,作为证人的梁某即使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犯罪事实部分故意作虚假证明,虽然广义上是一种包庇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对此已经专设伪证罪这一罪名,本案中即使要对梁某的行为定罪,也只能按伪证罪处理。

  二、梁某行为尚未构成伪证罪。根据刑法规定,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梁某虽然出于使其男友免受司法机关追究的故意,隐瞒了其男友参与该宗故意伤害案的事实,但是从犯罪构成上 讲,梁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梁某没有对该宗故意伤害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所谓的“作虚假证明”是指歪曲案件的客观事实,即无中生有或将有说无。该案中, 梁某对该宗故意伤害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因她而发生打斗的原因、案发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上都如实陈述,只是故意不提供程某的身份,说自己不认识,其行 为性质属于不充分、不全面提供信息,而不是作虚假证明。其次,故意作虚假证明要求的是积极的作为,而梁某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梁某故意不提供当事人的真 实身份,对案件信息“不全面”提供,虽然说了假话,即把认识参与者说成不认识,有隐匿罪证的意图,但只是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而不是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 如提供男友不在现场或把甲说成乙的虚假证言,其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但不是伪证罪所要求的作虚假证明的积极行为。再次,从相关刑事政策来看,如果把不全面真 实提供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为作伪证,则证人在其真实提供案件事实与涉嫌伪证犯罪中没有第三个选择,那么对证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比如,每件经济犯罪案件,包 括家人在内的知情人在作证时不全面提供事实,就属于伪证,则打击面太广。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计算标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计算标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在纳税的时候是有一个标准的,根据具体的情况内容来纳税,不同的情况所纳税的税额不同,在这些问题上市需要注意和留意的,下文是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纳税的具体细节进行的分析,需要了解的仔细阅读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利用土地使用证如何贷款吗?
    利用土地使用证如何贷款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新项目之前,首先要拿到相关建设用地,并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对于土地使用者而言,土地证是非常重要的权证,代表了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而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会用的大量资金,难免会对外贷款。那么利用土地使用证如何贷款吗?下面我们就根据有关知识...

·判缓刑是否开除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公民因为构成刑事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如果满足条件那可以同时被判缓刑,意味着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的刑罚。那有的公司就以此为借口开除该员工,从法律角度来看,判缓刑是否开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判缓刑是否开除 缓刑是指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解释第28条等,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房产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
    房产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房产合同违约金比例是多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合同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减少或增加。如果是定金合同,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

·我国关于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关于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您再现实生活中所签订的合同通常来说都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是有义务的,我国法律上有一个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那么,我国关于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关于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的比例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的比例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财产协议不一定就是在夫妻离婚之际才能做出,生活中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分居期间,夫妻都是可以就彼此的财产做出一个协议约定。那么您知道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夫妻财产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外,应自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起生...

·病假与医疗期是什么关系?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 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有些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病假已经结束;病假的时间可以比医疗期的期间短,也可以比医疗期长,要看劳动...

·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内地广袤的投资市场一直以来就不断的吸引着海内外投资者的目光,我们知道很多大型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都是设立的有分公司的,甚至还有一些外国的投资者直接把公司设立在了我国境内。这些外资企业毕竟和国内企业是在性质上不一样的,那么,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公司法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