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您的位置:首页  »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辩护词之罪名认定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一罪,对该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正准备上班时,接到哥哥(另一被告人邓某某)打来的电话,哥哥称被人(本案被害人)打了,要求弟弟叫人去帮忙,并且要求带上家伙。被告人邓某某打电话向(本案另一嫌犯)伍波和万勇求助,后来与伍波等嫌犯一同进入到案发地点,被告人邓某某在门口遇到(本案证人)李光红,与其聊了几句;但没想到伍波已经在房间里与受害人李如、李显等打了起来,所以,被告人邓某某听到房内的打架动静后,随后进入房间内帮忙打架。经过几分钟的打斗,除被告人邓某某自己受伤外,受害人李如和李显也受了轻伤。

  辩护人对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无异议。

  (2)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案情有出入

  被告人邓某某接到哥哥的求助电话后,不是为了打架伤人的目的才叫上万勇和伍波等人前去案发地点;被告人邓某某完全是为了哥哥邓某某的人身安全才去帮忙,同时为了防止哥哥势单力薄,被人打伤而吃亏。

  2、辩护词之事实认定

  被告人邓某某和邓某某在发生本案被拘捕前一直是正经上班的职工,从来没有违法犯罪的劣迹。公诉机关《起诉书》称邓某某与被害人李如李显等发生口角,邓某某为发泄情绪而纠集他人解气,实际上是不符合事实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打斗,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1)打斗事件是喝醉酒的被害人李如和李显先动手打人挑起事端。

  邓某某到1201#室去拿工作用工具,刚到门口遇满身酒味的被害人李如和李显等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后,是李如和李显等三人在门前过道中,先将邓某某打倒在地;邓某某倒地后,顺手在地上摸到一个工具还击,碰到被害人李如的头上,李如头上出现了一个小包,这才有后面的协商赔偿医药费之事。

  (2)邓某某是担心自己一个人协商赔偿过程中会有人身安全问题,才托被告人邓某某请人来帮忙。邓某某不了解情况,去1201#室之目的是帮忙助阵,防止哥哥再次被打伤。

  第一次门外冲突发生后,李光红和张建军组织协商调解过程中,邓某某被张建军告知被害人李如和李显是吸毒者,惹不起。另外,协商过程中,邓龙也发现被害人李如和李显均随身带了匕首。邓某某如果赔款满足不了被害人李如和李显的要求,可能有人身安全问题。所以,邓某某嘱咐邓某某带上家伙防身,以备不时之需。

  (3)在逃嫌犯伍波在本案打斗事件中,出人意料之外地起了激化矛盾的作用,整个局面因伍波而失控。被告人邓某某并没有指挥或指使伍波等人去打李如和李显。

  被告人邓某某并没有指挥伍波等人去打被害人李如和李显;伍波等人带头走在前面;而被告人邓某某还在门外过道与李光红聊天,就听到伍波等人与被害人李如和李显打起来的声音。在这之后,被告人邓某某才参与到房屋内的混乱打斗中来。

  3、辩护词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邓某某平时一直是老实本份的公司职工,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发生本案打斗事件,是被告人邓虎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违法行为。

  被告人邓某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邓某某参与本次打斗,属于情非得已的情形:

  首先,哥哥邓某某打电话来,说自己被几个人打了,受了欺负,请作为弟弟的邓某某速叫人来帮忙。听到是亲哥哥被打,于是向公司请假半天来帮哥哥的忙;

  其次,被告人邓某某叫万勇等人,本意是为哥哥助阵、帮忙,防止哥哥再次被欺负,但自己还在事发房屋外面聊天,未曾想到伍波擅自就跟被害人李显和李如等打了起来;由于担心哥哥再次吃亏,所以,被告人邓某某就参加到打架活动中去了。

  总之,一是为保护亲哥哥,二是打斗事件因伍波带头动手,随之局面失控,完全出乎被告人邓某某的意料之外;三是被告人邓某某是被动参与打斗活动。

  (2)被害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引起本次打斗事件,主要是酗酒的李显和李如等三人不让邓某某进门,并且先动手将被告人邓某某的哥哥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其次,被告人邓某某并未指挥或指使万勇等动手打人,局面失控是伍波擅自动手造成的。

  (3)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交代罪行,非常后悔自己打架冲动之举。

  一是(参见《到案经过》)被告人邓虎在长沙县网吧始终配合传呼、抓捕,没有拒绝、阻碍、抗拒和逃跑行为;二是积极如实供述自己的参与打斗的行为和过程;三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

  (4)被告人邓某某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筹借了八千元赔偿被害人医药费。

  被告人邓某某是家中唯一劳动力,上有两位久病的父母(父母都有严重的椎间盘突出症,父亲基本丧失自由行走的能力),岳母跟随妻子徐长期在长沙治病疗养(重度糖尿病上半年治病花了约八万元,其并发症导致眼睛未保住,瞎了一只,身体溃烂、脚趾截断),即使医院下了《病重病危通知单》,因无钱治疗,只得由女儿徐珍军照料。被告人邓某某还有一个两岁的女儿邓孝芸,时时都需要有人照看。

  被告人邓某某因打架被抓后,没有经济收入,家人重病都没钱治,能借到八千元支付给被害人李如和李显已经是想尽了办法,尽其全部能力了。

  4、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与李四、王五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本案发生的原因来看,是由李四与他人发生了矛盾而引起的,到场人员是李四召集的,与被告人无关。2.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均是李四的原因导致两起打架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出于朋友义气,受到同案犯李四的指使才参加了第二次打架,并且被告人一直有劝说、阻止打架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其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第3.3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应当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应当考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2)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尽管小杨、小马是此次事件中的受害人,但其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第一次打架过程中,小杨、小马两位受害人并没有参加,第一次打架发生后,完全可以息事宁人。但其却主动找到李四及被告人要求给个说法,导致事态被进一步扩大,正是由于受害人主动找到被告方进行言语挑衅、并且由受害人方的一穿黑色衣服的男生先动手打人,才导致被告人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受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过错,也许第二次打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没有参加第一次打架事件,并且劝说李四离开。被告人听到朋友李四被欺负,与其他人一同去看一看情况,被告人是走在最后面,当其来到现场时,看到朋友李四头部被打,流血不止,被告人主动劝说李四回去,并买了创可贴、毛巾为其清理伤口。其次,被告人虽然参加第二次打架,但打架前、打架过程中一直劝说李四等人不要打架,并且主动停止侵害行为。最后,被告人没有攻击受害人小杨的要害部位。被告人在不清楚被谁打了的情况下,下意识的还了几下,没有用脚,只是用手拍了一个人的脸部、背部几下。因此,综合考虑以上3点,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在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前,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及获得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尚未被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教育,主动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犯罪的事实,对同案犯李四的犯罪事实也交代清楚,且前后供述完全一致,不存在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以及《量刑意见》第3.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5)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家人对受害人小杨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的赔付了受害人小杨的各项医药费,受害人小杨及家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量刑意见》第3.9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6)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是成绩优异、乐于助人的学生。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等非监禁刑。《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被告人宜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较妥。

·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辞退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辞退吗(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第47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是按每满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其实不一定就会构成盗窃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的话,肯定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么实践中,究竟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农村半路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率非常高,所以伴随着的再婚也是非常多。在农村这样再婚重组家庭就被人们称为半路夫妻。半路夫妻要想生活的好其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夫妻双方都是带着孩子的,孩子之间会有很多的矛盾,久而久之夫妻婚姻也就走到尽头,那么农村半路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 ...

·一方会因为吸毒丧失抚养权吗?
    现今的社会,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父母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多数人困恼的问题,我们都清楚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双方的协商。但是争取抚养权最好的是了解自身和对方的优劣势,那么一方会因为吸毒丧失抚养权?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带着您一起来学习和了解的。 一方会因为吸毒丧失抚养权吗? 答案是不一...

·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处罚?
    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新版遗产税草案是怎样的?
    一、新版遗产税草案是怎样的?我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也并未发布遗产税相关的法律草案或是条例。二、遗产继承的概念?????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

·儿子女儿是同等继承权吗?
    儿子女儿是同等继承权吗? 一、儿子女儿是同等继承权吗? 儿子和女儿对父母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一般情况下继承财产份额均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

·起诉离婚原告转成被告可以吗?
    起诉离婚原告转成被告可以吗? 只有刑事诉讼才存在反诉的情形,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原告转被告的。 二、起诉离婚各需要多长时间? 1、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通过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般三个月内审结,由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作为离婚凭据(通常是离婚调解书)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朋友代签可以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到底有哪一方承担责任的依据,签字就代表你承认自己的过错,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现实中有这样的情况,当时自己有急事或恰巧不在场,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朋友代签可以吗,代签的效力有没有瑕疵,我们为你解答。 一、交通事故他人可以代签吗 可以代签,也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能上班吗?
    在当今这个社会,由于工作环境不安全以及个人的疏忽,工作性伤害时常发生,您都知道的是,工伤之后就是工伤的认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选择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继续上班,但是许多人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能上班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