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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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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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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离婚官司中,抚养权的争取一直是让离婚双方都十分头疼的问题。无论是出于传统家庭思想香火传承的考虑,还是对父子(女)亲情维系,男方一般都会非常积极的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那么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是什么,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二、男方争取抚养权时应做好的证据准备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三、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综上所述,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有很多,主要还是要从对于孩子有利的方面着手,显示出相对于女方,自己取得抚养权更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所保障,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孩子自身的意愿,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一定要准备齐全,不能遗漏,否则将会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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