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您的位置:首页  »  
 

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不仅可以获得假释、减刑的机会,若生病了的话,则在符合条件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保外就医。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保外就医期间也是要算刑期的。但对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作出了限制,那到底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保外就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但若出现上文中介绍的三种情形之一,那么就不会计算刑期。需要注意保外就医是否会得到批准,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当然,即使获得了批准,也是有可能提前被收监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车辆不购买交强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车辆不购买交强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1、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相信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
    相信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都会遇到财产分割问题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上诉争取儿子抚养权要多少钱?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相信是每个父母心中最重要的,一段婚姻的结束,孩子是最无辜的,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诉讼费用是50元—100元。 上诉争取儿子抚养权要多少钱? 上法院起诉争取小...

·多重劳动关系工伤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多重劳动关系工伤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职工要是人身造成了损害的话,此时可能会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需要具体对劳动能力作出鉴定,确定丧失的情况才好作出赔偿。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那么现实中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该怎么确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有...

·职工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职工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一、职工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热门成都:慈溪市律师 阜阳律师 曲靖律师 扬中市律师 桂林律师 松北区律师 嘉善县律师 湘潭律师 碾子山区律师 国家电网是我们的常见的国企单位,相应的国家电网合同管理办法也是非常规范的,十分严格的,有着十分高的要求。那么,您对于国家电网合同管...

·偿还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
    偿还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一、偿还借款利息的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私房是与公房相对的,一般我们购买了房产将其过户到个人名下的,那么这样的房产就属于私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将私房进行出售,但此时确定价格确实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究竟城市私房买卖价格该怎么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么确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法律上量刑较为严苛,后果比较严重。但是如果不是刻意造成的,而是过失的行为,那么又该怎么进行量刑呢?我们将会在下文中详细解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离婚协议书要公证吗,是否要进行离婚协议公证
    在协议离婚的方式下,夫妻必须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否则的话民政部门是不会办理离婚手续的。那离婚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要公证吗?这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的一个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要公证吗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基于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基于意思自治而且合法,一般...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