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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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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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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例分析之一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1)案情

  被告人:游某,参加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枉费了几年的心血,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碍于情面,于是便帮他在银行立了10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随案发,贾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钱何处,游某也随即被捕审判。

  (2)审判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业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191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3)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所谓洗钱罪就是指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其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是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做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案例分析之二

  (1)案情摘要

  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2)案例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

  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具体手法如下:

  (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

  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

  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另外,通过伪造账目、虚列费用、提高折旧等手法使企业每月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降低洗钱成本的目的;在“亏损”的名义下进行追加“投资”,开始新一轮洗钱。

  (三)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

  区L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在众多个人账户间频繁转账,企图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转移,以达到掩饰、隐藏资金来源的目的。

  二、地下钱庄和现金走私是跨境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

  地下钱庄及现金走私仍是本案中区氏姐弟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渠道。地下钱庄一方面利用正规的银行体系完成资金调拨、归集和分配,另一方面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正规银行体系经营造成压力,是不受监管的替代性汇兑系统。地下钱庄的存在给洗钱、尤其是资金跨境流动的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给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律师事务所作为实现收购公司的平台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本案中,区氏姐弟在汪某的协助下,通过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对该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收购。而目前针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尚未有明确详细的义务规定,这给不法分子利用此类机构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3)案件分析

  一、提高警惕、整合资源,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打击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是银行体系的非法竞争对手,利用银行内部、银行间现成的支付结算系统开展业务,运用现金走私或两地平衡实现跨区域汇兑,不遵守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则,地下钱庄的壮大势必给正规银行业合规发展造成压力。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提供的线索,持续跟踪地下钱庄账户交易,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配合打击行动;通过参与地下钱庄打击行动,了解地下钱庄的运作手法,总结此类账户资金交易特征,提升分析识别地下钱庄线索的技能,将某些成熟的识别标准系统化、意识化,以便于更好地配合打击行动。

  二、着力提高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能力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反洗钱岗位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培养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警觉性、敏感性、责任感。金融机构应关注客户的日常结算业务,根据各行业内客户普遍资金交易情况,总结行业资金交易规律,结合客户所处行业及其在行业内的定位,总结客户资金交易规律,并将这些规律系统化。当客户资金的来源去向、结算模式等与行业或客户本身一贯交易规律不符时,应引起警惕,或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以获取更多的背景资料帮助判断,或持续监测客户及其关联账户(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资金交易,确定可疑的应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三、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调研,逐步开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法律层面已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的反洗钱防控网络。由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业务特点与金融机构明显不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及其应履行具体义务的详细规定仍有待于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予以确定。

  3、案情回顾:

  江苏省镇江市市民夏某来到南京海关下属的镇江海关。原来,夏某不久前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一个美国寄来的快递包裹,细心的他找人翻译了包裹内物品的英文说明书,得知这些物品都是一些儿昂贵的外科医疗器械。美国寄来的包裹、价格昂贵的医疗器械、朋友帮忙收件??当夏某将其疑问向海关缉私警察细说后,敏锐的缉私人员立刻感到其中或的隐情。我国对医疗器械的进口监管的非常严格,只有具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才能进口医疗器械,通过邮寄进镜的医疗器械显然有些蹊跷。

  缉私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到,这个包裹是一个姓谭的人以夏先生的名义收取的。于是,缉私人员决定以快递公司的名及谭某为突破口,展开秘密调查。辑私人员通过跟踪调查发现,谭某经常到银行或者邮政局汇款,并且汇入不同的银行账号;而谭某的妻子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医疗器械相关规定比较了解,且谭某的哥哥以前是国内医院的外科医生,现在和妻子定居美国。根据快递公司人员提供的美国进境的包裹单,缉私人员又惊奇的发现,境外寄货方正是谭某在美国的哥哥和嫂子。而谭某的妻子、表姐以及其他亲戚也在帮他收集境外寄来的快递包裹。至此,一个由家庭成员组成通过快递渠道走么进口医疗器械的链条初露端倪。

  镇江海关立即到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请求支援,要求协查和谭某有关联谭某的账户交易信息,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随即向南京分行报告,南京分行立即启动反洗钱调查,同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请求对异地账户信息进行协查。在总行统一部署下,北京、上海、浙江、湖南、广东、福建、青海等地人民银行的协查信息在15日内全部反馈给镇江海关,缉私人员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谭某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终于牵出另一犯罪嫌疑人——在北京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陈某。

  4、具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强,谭某很少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完成洗钱的全部流程,而是采用跨行开卡、交叉使用、大量提存现金的手段,将完整人洗钱链条切断。同时,为了避免别人的怀疑,他极少使用本名银行卡汇款。此外,在转移走私赃款的洗钱活动中,他一人包办、秘密操作,从不与其他人多接触。 启示:

  (一) 反洗钱需要良性的工作机制。本案的成功宣判,重要原因在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一方面,人民银行不仅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同时还主动配合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研究洗钱犯罪认定中的问题,从而真正形成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上下级之间,各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之间形成了高效的协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 反洗钱需要积极的工作态度。本案的成功宣判,还显示了各级人民银行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能的工作态度。本案最初只是发生在镇江的走私案件,同时海关部门,检察院及法院在管辖范围,起诉罪名,法律适用,办案传统方面对洗钱罪的认定存在着诸多困难。但人民银行积极挖掘其中的洗钱线索,积极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协查,最终克服了一系列困难,促成了这一成功判例。

  (三) 反洗钱工作需要不断的学习积累。本案事实上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通过人民银行和当地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多次沟通,海关等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大大提高,并积极参与到反洗钱的整体工作中来;同时,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也在实践层面真正理解了刑法,刑诉法相关法条的运用,明确了工作方向,积累了工作经验。

  (四) 反洗钱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认识,本案最具讽刺意义的是,案犯谭某本人正是一名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他掌握的反洗钱知识没有用来打击洗钱犯罪,反而成了洗钱犯罪的“帮凶”。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洗钱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充足的反洗钱知识和相当的反洗钱业务水平,更应当具有对反洗钱工作正确的思想认识,否则反洗钱本身也会被洗钱犯罪利用,成为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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