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您的位置:首页  »  
 

虚假广告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tjlyte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七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1年1月4日法释[2010]18号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8号 2003年5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1993年12月1日)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1995年2月1日)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

  (2000年12月28日)

  第三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8、认定虚假广告罪应注意划清的几种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

  (1)由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导致失真的商业广告的宣传不构成犯罪,失真广告包括:广告主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过分自信而造成夸大事实的商业广告;由于广告主与消费者对同一商品或服务由于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事实差异;由于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广告失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缺乏商品知识而造成的不真实广告;由于低水平的商业广告制作技术而造成的广告失实等。上述情形,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做了不真实的广告宣传,但不具有故意欺骗的主观意图,不能以本罪论处。

  (2)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照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大部分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多次作虚假食品广告和人用药品广告的;作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又作虚假广告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虚假广告罪与他罪的界限

  (1)对于行为人既是商品厂家、销售单位又是广告经营、发布者的,如果行为人制作、传播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推销劣质、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致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中毒身亡等重大事故的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对于在主体上不属于生产、销售厂家的其他行为人的虚假广告行为仍以虚假广告罪论处,上述情形为从重处罚情节。

  (2)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专利管理法规和广告管理法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专利有效期内,假冒他人已被授予的专利,同时对该商品或者专利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已分别构成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虚假广告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虚假广告及其典型情形

  修订后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含义及表现性情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具体表现情形有: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第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第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第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新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一旦社会公众接受了这一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发布虚假广告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谁在先
    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谁在先 一、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谁在先 被判处罚金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

·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要想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经过出售、转让的方式进行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公有制的,是属于全民的。而且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随便的转让、抵押等,必须要补办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我们必须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来看看如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吧。 一、土...

·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
    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 ?企业倒闭后可依法申请破产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而公司的按债权进行清偿也有相应的顺序及比例。作为企业员工,最关心的应该就是企业破产后如何对员工进行安置,企业的破产资产又是如何进行分配的?那么,倒闭企业员工有丧葬费吗?企业倒闭对员工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

·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
    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 一、儿童车祸伤残10级的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

·一、离婚协议财产明细包括什么?
    一、离婚协议财产明细包括什么?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中必须包括共同财产的相关处理,共同财产包括以下类别。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

·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是什么?
    我国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一旦签订便不能随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一般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损失补偿,那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解除劳动关系违...

·无过错离婚是什么意思?
    我们发现现在多数夫妻离婚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了也是有无过错离婚的情况,那究竟无过错离婚是什么意思呢?法律中又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无过错离婚是什么意思 无过错离婚是指要求离婚的一...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此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同,那其中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离婚孩子会如何判?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能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就会展开争夺。而此时产生争议的,就只有通过法院进行判决。那么此时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孩子如何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

·女方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
    一、女方怀孕期间可以协议离婚吗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其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双方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