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您的位置:首页  »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2、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1)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tjlytel}}>,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2)聚众斗殴罪的客体

  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对象是不确定的多人。

  (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tjlytel}}>,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3、从刑事法学原理上我们对此罪的犯罪客体上的定论也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聚众斗殴罪属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罪,而在聚众斗殴行为中往往又会对一方或双方参与斗殴的成员构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就是对对方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侵犯,而此罪在犯罪客体的定义上为何只谈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究其原因,主要为:

  从刑事法学理伦上来看,当一个人或一群人实施一个具体的不法行为时<{{tjlytel}}>,他或他们整体的权益因其实施了不法行为而被法律进行相应减损,根据法益价值位阶原理,相同位阶,实施同等保护,不相同位阶,实施不同等保护,这样才能给予不法行为相对人(受害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以法理的正当性。比如一个人拟对另一个人实施轻伤害的不法行为时,出于对这种不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其行为人的惩罚,实际上该不法为人的身体健康权自然在轻伤害以下的范围被法律所漠视,从而使不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自然优于不法行为实施人,为了保护价值位阶相对较高的法益,因此法律给与不法行为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以法理的正当理由,即这个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在造成轻伤以下的结果的行为内不被法律所评价甚至是鼓励受害人以及其他处于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一定限度的行为阻止不法行为的发生<{{tjlytel}}>,从而更好的保护合法公民的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当不法行为人的犯意在重伤或剥脱对方生命权益的情况下时,在实害行为即将发生的时候,这个人身体健康权(重伤结果的范围内)甚至是生命权益在这一刹那被法律所漠视,从而导致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出现<{{tjlytel}}>:即而不法行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健康权自然优于不法行为实施人,为了保护价值位阶相对较高的法益,阻止这样一个具有急迫性、现实危险性行为的发生,给与受害人以及其他人实施防卫的一个法理上的正义的理由,使其防卫行为在重伤甚至是剥脱不法侵害人生命的情况下而不被法律所评价的权利(特殊正当防卫)。

  而在聚众斗欧行为中,当一方以互殴的故意去与对方进行互殴行为时,在这一瞬间,由于他们双方都是一种不法行为,虽然他们双方都实际实施一个侵犯对方的身体健康权的一个不法行为,但由于他们双方的身体健康权益都被法律所漠视,从而使参与其中的双方都转化为侵犯了一个与他人身体健康权相关但不直接的权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更为广泛的权益<{{tjlytel}}>。这就是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什么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学原理所在。

  而当这个实质是对对方身体健康权益的伤害达到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社会管理秩序这个法益又不能完全包容了,因此又要转换回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上来了。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聚众斗殴当出现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时,法律为了体现对生命权益的最高保护,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这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打击了。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对聚众斗欧罪进行限定,缩小其入罪的条件,不利于公民防卫权的保障,不利于鼓励和倡导人民群众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充分的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是刑事被告人的主观上的犯意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我们对他们行为的定性,也会直接影响对他们的定罪量刑。而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一方面我们根据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定<{{tjlytel}}>,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结合其他一些外部条件对他们的主观心态进行揣测和认定。

  那么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互欧行为与一方进行殴打、另一方进行防卫而产生类似互欧的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故该罪的一个关键条件对参与双方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只有双方都有相互斗殴的故意,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才能很好体现刑事法网的密而不厉<{{tjlytel}}>。如只有单方有殴打的故意,如果情节严重,对此一方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更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更能让刑法体系的严密性得到很好的体现。

  故此,本人认为,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tjlytel}}>,缩小该罪的入罪条件,缩小该罪的打击范围,一方面在主观故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即需要参与的双方或多方均有斗殴的故意方可考虑用此罪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在参与的双方或多方人数上也进行严格的限制,如其中一方的人数只有一人,即对象特定,可考虑排除其具有斗殴的故意,故对整个行为的评价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进行认定,如其情节严重,可用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对另一方定罪处罚。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育儿假是按照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计算?
    育儿假没有明确规定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但是有规定: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所以对于员工来讲,利用这个规则可以理解就是按照工作日计算了。另外育儿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也...

·刑诉法解释139条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在我国古代,地方官员审判死刑那件后,需要将案宗进行整理,然后一级级的上报,最后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此项制度发展到现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查起诉程序,该程序是由刑诉法解释139条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139条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

·一、交通事故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人数?
    一、交通事故办理丧事的误工费人数有哪些规定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无人数限制。法律没有规定人数,实践中一般不超过2个人。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 接受治疗的医...

·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一、写个人借条没有身份证号码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条没有写对方身份证号码,但能证明对方就是借款人的,并且有借贷事实关系的,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

·未成年刑事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未成年刑事传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唤或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2、成年犯罪,由监护人陪着去派出所询问他所犯法,监护人必须在场,听警察有没有引诱未成年人说不概说的话,不可刑事传唤,派出所办案人员,询问笔录问完了,12岁未成年不成担刑事责任,所以不能刑事传唤,监护人...

·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帮助金
    1、同居关系中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经济帮助金与夫妻间抚养义务的性质不同。抚养义务是基于配偶权,或者基于亲权,产生的特定身份人之间的法定义务。夫妻之间的抚养,是指夫妻在物质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这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有抚养义务一方必须自觉承担这一法定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诉讼时有何效力?
    离婚协议书在离婚诉讼时有何效力?   离婚包括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和平分手好聚好散,后者对簿公堂剑拔弩张。但婚姻总归是复杂的,掺杂了太多的爱恨情仇,尤其是在一段感情行将破灭时往往都不会结束得摧枯拉朽搬干脆利落。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却再次因为其他问题产生分歧,...

·成立股权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成立股权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一、成立股权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