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您的位置:首页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tjlytel}}>。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tjlytel}}>,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3、非法所得的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tjlytel}}>,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tjlytel}}>。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无罪推定原则相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明显的相悖,这就是两个不同的立法观念但是却同时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主旨是:对法院未被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都不得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早在1764年,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在其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tjlytel}}>,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是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的。”就从这里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从有罪推定的角度上来说的,把一个无罪的公民放在一个被法律审查的地位上,公民的人权和人格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在这里我仅以一个学者的身份对这条法律条文提出质疑<{{tjlytel}}>,希望司法部还有社会大众能够多方位的思考。

  罪名应当如何确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将本罪定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锤定音,但直到目前,对于本罪究竟应如何定名更为准确的争议仍然在继续。学者先后对此罪设计的罪名有:非法得利罪、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不能说明之财产罪、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隐瞒巨额财产来源罪、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罪,等等<{{tjlytel}}>。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意见是“非法所得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认为应当称为“非法所得罪”的主要理由是:罪名直接来自法定,这同我国绝大多数罪名都来自法条的传统保持了一致;非法所得罪概括了该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使用不特定的手段获取巨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要害不在于能否说明来源,而在于来源是否合法;非法所得罪罪名的确定形式符合我国立法确立罪名的习惯。在我国刑法中,“以某某论”的句式往往就是立法者对该罪名的表达。而认为应当称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理由是:这个罪名能更准确地反映此种犯罪的特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事实存在,二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情节不明确;称为“非法所得罪”容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混乱,特别是容易将违法与犯罪混淆,因为一切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的收益都包括在非法所得中,但并非拥有非法所得行为都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条件是哪些

  有关本罪犯罪构成条件的争议是全方位的,几乎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上均存争议:在主体方面,有人认为此罪规范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人认为应当严格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还有人认为其主体至少应当与贪污罪的主体统一起来。在主观方面,有人认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应当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有人认为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客观方面的争议最大,存在着客观构成要件说、不作为说、作为与不作为说、持有与不作为说、复合行为说,等等。在客体方面,有人认为是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有人认为是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有人认为是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政制度,有人认为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等。

  处刑当轻还是当重

  由于此罪原来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与现实中贪官动辄有数千万来源不明的财产相比,明显罚不当罪。有人认为不如干脆取消此罪,或参照有些国家的刑事立法,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惩处;而更多的人呼吁大幅度提高此罪的刑罚幅度,认为最高五年的刑罚不仅宽大过度,而且较之贪污、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更有失公平,背离了设立此罪的初衷<{{tjlytel}}>。“这样的规定不能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不适应严厉惩治腐败的需要,不利于威慑日益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由此,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目,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死刑。”但也有人认为,既然此罪的证明责任已经由行为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加重本罪的刑罚,那么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放弃对行为人贪污受贿犯罪证据调查的努力,只要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行为入罪即可<{{tjlytel}}>,这会导致司法惰性,也与反腐败的精神实质相悖,而且通过有罪推定的形式将被告人判处死刑,更为现代司法文明所不容。因此,认为本罪的刑期是基本适当的,没有改动的必要。

  本罪有无设立的必要

  关于本罪的存废之争,近年来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当初在立法机关决定设立此罪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曾指出立法的背景是:“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几千元,而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有的很难查清具体犯罪的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tjlytel}}>,不好处理,使罪犯逍遥法外。”然而现实情况是,设立这个罪名后不仅未能起到“反腐利器”的作用,遏制腐败现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者以口实,伴随着贪官越来越多的不明财产,不仅让民众对此罪名充满了矛盾心理,也让学者对该罪的正当性提出质疑<{{tjlytel}}>。从刑法的基本原理看,从根本上废除这个罪名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它背离了现代刑法的诸多理论,与现代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司法文明精神相悖,带有“有罪推定”色彩。一边是代表法理正当的正义之辩,一边是代表政策合理的公众呼声,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备受关注。然而,刑法的强烈政策性又告诉我们,这个罪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贸然取消,不仅民众不答应,对反腐事业来说也会损失惨重。在这种境况下,《刑法修正案(七)》将此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于“非罪”和“重罪”之间作出了折衷应变。但从舆论反响看,人们关于该罪的分歧并未达成妥协,取消说、加重说、权宜说等各派观点依然频现报端。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我国与劳动合同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劳动合同法协商解除的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协商解除涉及两个方面:劳动者提出解除和单位提出解除。今天,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和您谈谈劳动合同法协商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法协商解除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

·中央空调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中央空调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中央空调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的名称...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鸣凤镇除花园村以外的其他区域。 补偿标准:耕地:42500元/亩;菜地:51000元/亩;果园:51000元/亩;茶园:51000元/亩;精养鱼池:51000元/亩;林地:29750元/亩;未利用...

·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有哪些?
    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有哪些?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

·驰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哪些?
    驰名商标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驰名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
    一、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是合法的吗?出租人未解除合同另行出租并不是合法的,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产品外观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外观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作者为公民的,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起算。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有哪些?
    在诉讼法庭上,证据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处理现场勘查证据、物证,最重要的就是人证了,人证与言词证据不同,人证是要进行出庭作证的,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申请证人出庭的程序。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有哪些 一、证人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

·无证驾驶一定被拘留吗2023
    无证驾驶必须被拘留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机动车,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