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有的公司开始发行非公开的债权,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非公开定向发行信息具有要求较低、注册程序便捷等特点,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内容向您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公布为公司债券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作出了新的突破和创新,同时亦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债券的发行可分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均是必要条件,故如何论述公司系符合要求的发行人成为了法律意见书中的重中之重。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及其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以下称“《负面清单》”),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即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下面笔者将从《负面清单》出发,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的条件中审核部门重点关注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论述。
  一、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的条件
  公司不得为《负面清单》第1条规定的“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核查方式
  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核查方向则是首要问题,一般来说,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公司都会涉及的监管部门,而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则存在其特定的监管部门,遇到这些企业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审核部门对于公司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尤为关注,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则应分为如下两步:第一,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第二,取得税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最近24个月内在税务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二、存在用地行为的公司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的条件
  公司不得为《负面清单》第8条规定的“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二)核查方式
  除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另一个会引起审核部门高度关注的就是房地产公司及非房地产公司但存在用地行为的公司,且审核部门不仅会关注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行为,若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中存在房地产公司亦会引起审核部门的关注,但其审核力度并不像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那么严苛,即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是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存在用地行为,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亦可为房地产公司,只是在用地过程中或经营房地产业务的过程中不可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亦不可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及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故在前期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不仅要对公司本身是否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是否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进行详细核查,同时也要对公司之下属房地产子公司进行详细核查,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均不存在上述情形,此类情形不仅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需要注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亦要进行核查,而核查方式通常分如下四步:第一,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核查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表进行验证;第二,若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则要进一步核查其是否具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资质,其房地产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具体可通过核查其全部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批文、批复、证书等及其是否已履行所有审批程序等方式);第三,若公司为非房地产公司但存在用地行为,则要核查该用地行为是否已履行与该用地行为相关的所有审批程序(因购买房产而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除外);第四,取得公司及其房地产子公司之国土资源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其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关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也会不定期公布新的规定或更新相关规定,这不仅给律师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亦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1、变更形式。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须填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证书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除外),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加盖专用印章,变更内容详见申请表,与施工许可...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 一、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 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

·夫妻结婚后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关系中,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议解决,最好达成书面协议,以备后患。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则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酌情判决。夫妻结婚后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下面我们带您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

·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其实不一定就会构成盗窃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的话,肯定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么实践中,究竟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盗窃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这样的
    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这样的在您的现实生活之中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被侵害而会签订了很多的合同的,但是在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给写清楚,不然这是很容引起纠纷的,在引起纠纷的时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

·成年子女散失劳动能力抚养费应该怎样计算?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触犯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您都知道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是正常的,但是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可能您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成年子女散失劳动能力抚养费应该怎样计算这个问题。 一、抚养...

·试用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录员工后,都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的时期,劳动者也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用人单位。那试用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包含试用期?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试用期中,除非劳...

·房屋产权办过户要注意什么
    近些年来,由于很多购房者不重视房屋产权过户问题,导致很多卖方“一房二卖”情况的出现,最终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就警示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积极办理过户并注意相关事项。那么,房屋产权办过户要注意什么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办产权...

·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手机短信。收集方法:一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被删除的情况下,可到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