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有的公司开始发行非公开的债权,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非公开定向发行信息具有要求较低、注册程序便捷等特点,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内容向您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公布为公司债券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作出了新的突破和创新,同时亦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债券的发行可分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均是必要条件,故如何论述公司系符合要求的发行人成为了法律意见书中的重中之重。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及其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以下称“《负面清单》”),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即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下面笔者将从《负面清单》出发,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的条件中审核部门重点关注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论述。
  一、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的条件
  公司不得为《负面清单》第1条规定的“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核查方式
  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核查方向则是首要问题,一般来说,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公司都会涉及的监管部门,而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则存在其特定的监管部门,遇到这些企业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审核部门对于公司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尤为关注,而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则应分为如下两步:第一,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第二,取得税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司最近24个月内在税务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二、存在用地行为的公司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的条件
  公司不得为《负面清单》第8条规定的“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二)核查方式
  除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另一个会引起审核部门高度关注的就是房地产公司及非房地产公司但存在用地行为的公司,且审核部门不仅会关注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行为,若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中存在房地产公司亦会引起审核部门的关注,但其审核力度并不像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那么严苛,即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是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存在用地行为,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亦可为房地产公司,只是在用地过程中或经营房地产业务的过程中不可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亦不可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及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故在前期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不仅要对公司本身是否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行为、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是否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进行详细核查,同时也要对公司之下属房地产子公司进行详细核查,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均不存在上述情形,此类情形不仅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需要注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亦要进行核查,而核查方式通常分如下四步:第一,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核查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表进行验证;第二,若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则要进一步核查其是否具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资质,其房地产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具体可通过核查其全部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批文、批复、证书等及其是否已履行所有审批程序等方式);第三,若公司为非房地产公司但存在用地行为,则要核查该用地行为是否已履行与该用地行为相关的所有审批程序(因购买房产而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除外);第四,取得公司及其房地产子公司之国土资源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其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及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情形。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相关规定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关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也会不定期公布新的规定或更新相关规定,这不仅给律师工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亦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少年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故意伤害罪判刑后还要不要赔偿
    故意伤害罪判刑后还要不要赔偿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后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并且不能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是独立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

·劳动合同具备的内容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具备的内容都有哪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夫妻即使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进行分割,也是可以区分为两种方式的,就包括协议分割和诉讼分割,自然在诉讼分割的情况下也就是要打官司了。而此时也有一定的分割原则需要遵循,那一般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呢?下文中,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婚姻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时效规定?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时效规定?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时效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两年的诉讼时效。在遗嘱里面不一定都是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还有很大一种情况是将自己的遗产交给其他亲属或者是朋友,这叫做遗赠,接受遗赠的人,必须不是法定的继承人才可以。如果遗嘱当中存在着遗赠给他人财物条...

·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主要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被告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家属代理案件,为自己辩护。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很多,从第三十一条到四十一条对辩护代理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刑诉法第四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资料和您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四...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

·驳回起诉裁定书格式模板
    驳回起诉裁定书格式模板 一、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格式模板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

·结婚还用拿离婚证吗
    用,如果是再婚的,需要带离婚证。二婚者需要携带离婚证明表明自己的单身状态。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提供离婚证,通过法院判决的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前一段婚姻中配偶死亡自动脱离婚姻关系的需要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还要缴纳物业费么?
    一、物业合同到期不续签还要缴纳物业费么?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用。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