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
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处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婚姻:(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3)、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4)、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关于胁迫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们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等。

  说明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情况。

  

  2、也可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在婚姻被撤销之后,该婚姻关系认定为自始无效。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适用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那么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回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时有歧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裁决。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4、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理由是:(1)从法学理论上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有区别的。如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的申请。再如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2)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此种婚姻,国家应有主动干预的权力。可撤销婚姻多是违反私人利益的,对此只有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有请求权的特定人才能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例如,因胁迫而结婚的,有的婚后建立了感情,家庭和睦。因此,是否撤销因胁迫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申请的权利宜由当事人行使。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依据本条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本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对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作了如下规定:

    (一)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二)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本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对该撤销权必须予以时间限制。

  

  5、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的婚姻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同时,鉴于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共性,撤销婚姻登记的性质上不属民事诉讼而应为行政诉讼。

  

  6、案例一: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在一次旅行当中相识。随着两人关系的发展,于某一次酒后顾某某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顾某某认为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是要求与唐某某结婚。不料唐某某以自己暂时不想结婚为理绝了顾某某的要求。于是顾某某用唐某某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威胁唐某某与其结婚,唐某某无奈同意其要求。2012年10月,顾某某与唐某某在顾某某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应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告以公布裸体照片、性爱视频等威胁手段,强迫原告与其登记结婚,系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故原告现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的婚姻登记。

  

  案例二:原、被告于通过网络认识,在双方相识不久、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被告就提出结婚。原告表示要多了解一段时间,被告竟以自杀及杀死原告及原告全家相要挟,无奈原告在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同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办理婚姻登记,但双方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双方未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在双方相识不久、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被告就提出结婚。原告表示要多了解一段时间,被告竟以自杀及杀死原告及原告全家相要挟,原告在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同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1月以结婚登记时受胁迫、婚姻并非原告自愿为由诉于本院,请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因经被告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采用书写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恐吓信的手段,胁迫原告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情节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及双方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采信;原告受被告胁迫而办理了结婚登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受胁迫的原告自结婚登记一年内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一、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一、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离婚时成年子女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父母如果离婚,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即使孩子把工资上交家里,父母离婚时孩子也不会分到财产。如果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后离婚,母亲用家中存款给孩子买的家电等物品,这就算是父母对孩子的赠予,父母离婚时不会分割这部分...

·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内容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老百姓遇到比较多的一种合同形式,不同的地区和部门对应的合同版本有所不同。西安市工商局为了规范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活动,特出具了西安工商局标准版房屋租赁合同,供西安市民参考,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合同内容有哪些。 西安市工商局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是什么 有什么注意事项?一、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流程是什么?1、工程施工总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所核定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缴纳综合保险预缴费(本市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和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本市三级施工企业办理工程总包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前可辞职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前可辞职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前是可以辞职的 工伤待遇的计算,一般是等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下来之后,所以晚辞职对你有利。 如果已经不需要治疗了,那么请事假是无工资的。如果需要治疗,请病假,应该支付病假工资。 工伤认定程序: 1、...

·武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武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拆迁户可以依法依规享有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按道理来说,政府拆迁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更何况拆迁补偿安置费,是每个拆迁户赖以生存的物资。因每个地方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会不同,下面我们给您找来关于武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

·国家征收鱼塘多少钱一亩?
    国家征收鱼塘多少钱一亩?国家征收鱼塘多少钱一亩?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怎样的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怎样的使用他人商标的,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否则的话就会对他人商标构成侵权,此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具体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清楚,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商标法》第56...

·刑事诉讼没有律师,该怎么指定辩护
    相信您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有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的话,那么对被告人来讲肯定是很有利的。而要是刑事诉讼没有律师进行辩护的话,此时法院一般是会进行指定辩护的。那么此时该怎样来指定辩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刑事诉讼没有律师,该怎么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

·还没交房已出现漏水现象该怎么办
    还没交房已出现漏水现象该怎么办一、还没交房已出现漏水现象该怎么办 还没交房房子已经出现漏水现象,业主应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业主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建委等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修期内,有的业主在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时,不分青红皂白,拒向物业管...

·工友劳动关系证词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在任何的案件中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讲求证据的年代,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的一切都可以作为证据的,要想成为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拿工友劳动关系来说,那么,工友劳动关系证词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