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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都有谁,二审的程序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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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都有谁,二审的程序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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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都有谁,二审的程序又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
  在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另行组成的合议庭。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在5日内送达被上诉人,由此时间可推算对方是否上诉,当然也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并非同一天收到判决书。
  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有15天答辩期,二审答辩较一审重要,因为一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而二审由开庭审和书面审,若不交答辩状,而法院又决定书面审,则发表意见的机会就少。所以,应重视写好二审答辩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上诉状、全部案卷、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立案后应在3个月审结判决上诉案,30日审结裁定上诉案。
  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面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自行判决裁定;另一个特点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一般二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方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用法律问题,一般不开庭;事实出入较大,一般会开庭。
  二审开庭与一审相同,但重点是上诉请求。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还是可以和解、调解、撤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在和解的情况下,结案有两种方式:一种经法院同意撤诉;一种制成调解书结案。
  二审中,一方或双方撤诉的,应在宣判前提出,并得到法院准许。
  二审中,出现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法院的做法是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可做出三种不同的判决:
  ①维持原判;
  ②发回重审;
  ③改判。
  维持原判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适用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它发回的情况有:
  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如应回避未回避。
  ②一审漏审诉讼未判决,二审调解不成则发回。
  ③必须参加的诉讼人一审未参加,二审又调解不成。
  ④一审判决不能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改判适用下列:
  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证据不足,也可查清后直接改判。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之日是生效之日,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审判员是主要的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通常为单数。如果诉讼当事人有上诉需求的话就可根据上述二审程序的介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递交二审申请书,法院受理后就可召开第二审了。在此我们要提醒的是,诉讼当事人在上诉时为了不使申请被驳回,一定要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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