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
您的位置:首页  »  
 

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定性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构成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因此在确立夫妻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另一方不承担清偿义务。

  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包括: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1)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我认为,将这种债务作为个人债务是不妥当的,因为实践中对何谓“私欲”,何谓“挥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是奢侈或挥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法律应该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纠纷的,如果将其纳入婚姻法规定,就会引起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麻烦。我们在分析债务性质时,应该主要看其发生的原因及双方是否受益。同时,正如有人所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提前消费的时代,很多人的消费观念已发生变化。假设夫妻一方为提前享受现代化的生活,借款买了汽车、电脑等大额消费品,若将此类行为作为夫妻一方为满足私欲而奢侈挥霍的个人债务,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夫妻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负之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是否为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看其侵权行为有没有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权行为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没有使家庭受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所谓“受益”应是指物质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财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则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体判断时还是应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行为人所处的环境等综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活动所生之债。如从事违法活动被处以罚款,从事犯罪活动被处罚金或被受害人家属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此时其所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对此类债务也应视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是否为家庭所分享而分别认定。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5、案例一:2015年12月,原告柯某(出借人)与被告徐某(借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率为5%。当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汇款57000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

  

    被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准予两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在诉称部分陈述“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宁可放弃在邮政的工作,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为此双方曾闹过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徐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法的意见: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7、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规定先设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为共同债务,它没有将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以区别。在该条的规定下,只要不能证明实际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书面的特别约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债务应夫妻认定为共同债务。

  8、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下所示:

  ①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例1:甲、乙婚后,甲从丙处借款10万元,与丙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负债,与乙无关。此时,甲对丙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② 夫妻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知道其约定的,认定为个人债务。

  例2:甲、乙婚后,甲从丙处借款10万元。甲与乙约定,该笔借款为其个人负债。此时,如果丙与甲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甲、乙间的约定的,该负债为甲个人债务,由甲独自清偿;否则,该借款为甲、乙的共同债务,由甲、乙共同清偿。

  ③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例3:甲、乙为夫妻,甲下班开车回家过程中,不慎撞死行人丙。甲对丙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时,该侵权赔偿责任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乙无关,应由甲自行清偿。

  ④ 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例4:甲、乙婚后感情不合,后甲染上赌博,欠丙赌债10万元,出于报复心理,甲又与丁串通虚构5万元债务。现甲明确表示无钱偿还债务,丙、丁遂请求乙偿还债务。问:丙、丁的请求是否合理?

  实践中,其实大量存在例4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以往的司法解释过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让高利贷、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损害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作出了新规定,明确表示日后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工程质量检测由谁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检测由谁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分为准备阶段,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验收应当由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专业质量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以后7天以内告知验收小组验收时间,地点。 一、工程质量检验一般由谁组织验收...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1.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 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公司融资用途有哪些
    公司融资用途有哪些,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融资?公司为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时会选择通过投资等方式今天融资,并许诺在一定期内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利息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融资是一种有成本的经济性活动,那么公司融资用途是什么呢?在企业进行融资之前,该如何选择融资方式呢?选择就来一起了解下...

·夫妻双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
    夫妻双方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特殊保护,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一项限制的规定。但是...

·合同无效了,双方还有没有责任?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

·上海机动车逆向行驶怎样处罚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在飞速发
    上海机动车逆向行驶怎样处罚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在飞速发展,GDP已经位于世界第二位,我们国家的人均收入也在不断上升。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多,我们国家的有车族在不断壮大,这就牵扯出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国家开始严格要求,出台了最新的交通法。下面,我们来谈谈上海机动车逆向行驶的问题...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一、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

·妈妈如何争取抚养权,父亲怎么争夺抚养权
    父母在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此时先要确定抚养权,之后才是计算抚养费。但在抚养权的归属上面可能离婚夫妻就会产生争议,那此时作为妈妈如何争取抚养权比较好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妈妈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

·婚内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
    婚内一方出资买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房款属于...

·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会产生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有均等的分配权利,在离婚时,这部分共同财产要由夫妻双方一同分割。实践中夫妻离婚由于财产分割引发了不少的纠纷,那?请问离婚财产怎么分?我们将针对以上问题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