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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炳方(化名)与黄明艳(化名)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炳方将其位于南宁市某区别墅出租给黄明艳使用,租期五年一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20000元,按半年支付。房屋使用用途为办公场所。合同签订时承租人支付保证金10000元,承租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上半年租金,6月30日前支付本年度下半年租金。承租方使用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需要改变屋内装修,需经得出租方同意,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2. 法院认为,王炳方与黄明艳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3.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关系。这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擅自解除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构成违约,不仅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且需承担违约责任。

  4.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还特别规定了仅仅适用于不同合同类型的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如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合同法第219条、224条和227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才可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5. 许多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此约定并无实际意义,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是法定解除权,即使合同中不加约定,当出现私自转租的情形时,出租人依然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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