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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业务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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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业务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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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2、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既然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成标准,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3、《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对于计件工资的具体范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进一步明释,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4、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有两类条款,一是必备条款,二是约定条款。在必备条款中可以有约定的内容,而约定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对员工职、薪升降,岗位调整的内容,既可在必备条款中约定,也可在约定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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