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您的位置:首页  »  
 

未达到试用期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可以一次约定到法定最高限,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对劳动者有利),但是绝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用人单位与劳动试用期时一次将试用期约定法定最高时限。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但绝不能延长,即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惩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达到法定最高期限的,则不建议延长试用期。若劳动者试用期与医疗期重合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在经过民主公示程序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在试用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者累计缺勤若干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无论双方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达到法定最高限,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撤销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并且获得补助金,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

·信用卡诈骗可以缓刑吗条件是什么?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如今支付方式不仅仅是现金,还有刷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信用卡是超前消费的一种,一旦被人恶意利用,后果不堪设想,那信用卡诈骗可以缓刑吗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信用卡诈骗缓刑要求 (一)、所犯罪...

·如果车被撞报废了怎么赔偿?
    如果车被撞报废了怎么赔偿如果你购买的有车损险,保险公司会赔偿你正常车辆实际的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后车辆的残值贵保险公司所有,如果你要车辆残值,那么保险公司会用把理赔金额减去残值的评估价格后赔偿你。二、双方机动车事故处理流程如下:(一)正常事故处理流程1.事故发生点为高速公路时,不要...

·刑事间接证据的使用原则有哪些
    刑事间接证据的使用原则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是比较多的,常见的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刑事间接证据的使用原则有哪些呢?刑事证据的分类都有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刑事间接证据的使用...

·一般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有那些
    一般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有那些1、您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牌、工服等)2、您的工资数额以及工资发放时间;(如:工资条、工资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3、单位若是采取现金支付的,会有签字领取记录或者是相应的收据,您可以让单位举证您确实领...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日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死亡分为理性死亡啊、非理性死亡、宣告死亡三类,对于非理性死亡的情形,公安机关需要介入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对于宣告死亡的情形,必须是经相关当事人进行申请,然后人民法院审核,满...

·一、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一、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离婚时债权的处理原则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地位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地位的区别主要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与诉讼的范围。二、...

·面对债务人逃债债权人有哪些
    面对债务人逃债债权人有哪些方式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多少会和他人发生债务往来。现在是借钱容易要钱难,想要讨回债务是很困难的,那么面对债务人逃债债权人如何维权?债务人逃债都有哪些情形?这些问题作为债权人都要了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吧。 一、债权人如...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