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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辨别“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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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辨别“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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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企业用人部门要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试用期员工签字认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如单弧厕旧丿搅搽些敞氓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以后,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结算工资以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一份未告知的录用条件是无效的条件,关于录用条件的告知及公示方式有多种,如招聘广告、岗位说明、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专门协议约定等。企业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示并要求其签收,告知劳动者岗位职责、具体要求等。此外,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时,也可进行有关录用条件等内容的培训并要求员工培训签到,将录用条件写入员工手册并要求员工签收。多种公示方式,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告知及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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