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一、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2、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3、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4、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5、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二、房产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
  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之所以规定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讼不能由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地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房地产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样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您在购买房屋时,如果您与卖房者之间发生了房产纠纷,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依法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卖房者违约的,您可以收集好对方违约的证据,向对方主张违约赔偿。诉讼时,证据的提供是非常重要的,若不清楚怎么收集证据,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

·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对男女结婚作出严格的条件要求,这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实践中,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因此导致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不一样。那么在我国,男女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民...

·铁矿石购销合同范文
    铁矿石购销合同范文 生产钢铁的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铁矿石,因此就需要从矿场购买,而此时双方之间是必须要签订一份铁矿石购销合同。那么铁矿石购销合同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铁矿石购销合同范文怎么写?我们在下文中带来一份范本,供你参考。 铁矿石购销合同范文 卖方:___________...

·醉驾近年来越来越被大家所重视,有关部门的查处力度也越来越大,
    醉驾近年来越来越被您所重视,有关部门的查处力度也越来越大,一旦酒驾给发现,有关部门会对酒驾者进行拘留看守,在电视中我们常常看到有警察会对看守所中的犯人拳打脚踢,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嘛那么醉驾进看守所会挨打吗?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醉驾进看守所会挨打吗...

·国家赔偿两年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有无时间限制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项制度“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设定对权利或义务主体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权利或义务主体尽快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1、取得...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赔偿吗?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赔偿吗?可以,工伤认定期内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并对工伤赔偿等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

·公司倒闭,员工的工资该如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先申请破产,然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处理公司资产,先行支付工人的工资,最后清偿债务。根据与李先生的对话,他们虽然是为该公司工作,可是是老板承揽该公司业务,所以公司的注销与他们的工资没有关系,应该由他们的老板支付工资。现在老板见不到人,他...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

·什么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免税,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民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其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20%的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国家建设用地公民出售住宅用地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公民个人之间互相变换住宅用地,可以免征增值税,1994年以前签订的土地使用转让免征增值税。 1、法定免税。...

·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