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当劳动者符合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但是用人单位拒不签订,那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尽量减少损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只能解除。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应当作何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无故解除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雇,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二、二倍赔偿金  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属于非法解雇范畴,劳动者可以参照本法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47条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打算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则需要注意收集证据,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然,如果有关证据是由单位掌握的,仲裁庭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期内提供证据。不过,为了仲裁的有效取胜,建议劳动者平时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退休人员索赔误工费的
    退休人员索赔误工费的,一般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民法...

·国家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各是多少
    国家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1...

·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定金能要回吗?
    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定金能要回吗? 一、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定金能要回吗 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则合同没有成立,定金能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定金条款生效的条件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什么 我国刑法当中的有些条款是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说的,犯罪主体都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比如说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这些,这些都是属于刑事犯罪。尤其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话,这过程当中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无法弥补的损失。下面我们为您...

·一、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要一起还吗
    一、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要一起还吗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要一起还吗?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

·河北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可以私人申请吗
    河北省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可以私人申请吗? 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否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说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处理都涉及到司法鉴定的内容,特别是赔偿的纠纷问题,一般都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的程度进行鉴定,然后根据结果定级判定赔偿的金额,对于司法鉴定很多人不知道个人能不能进行鉴定...

·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吗
    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吗很多时候收养孩子的都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进行收养的,当然,这还需要想要收养孩子的夫妻满足一定的条件。但实践中有的未婚男子也想收养孩子,那么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婚男子可以收养孩子吗 可以,但需要符合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
    男女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若不能满足《婚姻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的话,那么最终是无法达到目的的。就结婚而言,需要符合的条件肯定与离婚不同,那到底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 保险是每个人都很熟悉的东西,因为随着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的就是生活的质量和保障,因此保险也就越来越多,参加保险的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工伤保险很多人都很清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保险,那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全文是什么?下面就详...

·在我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刑法所规定的都是一些具体的犯罪罪名,但是刑事诉讼法都是在程序方面的一些具体事项,很多人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并不是特别地了解,因为这样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在我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在我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所谓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