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您的位置:首页  »  
 

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在我们进行担保贷款的时候,一般是有一个担保人的,而担保人来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的责任的,可是,如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的话,就会使担保人的权益受损。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方法以及法律依据的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如果债务人构成诈骗罪,符合本条款规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例外情况,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诈骗的除外。参与诈骗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存在(一)(二)情况的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第69条要求以“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为要件,因此在适用该条时,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有恶意串通”成为关键。根据司法解释的文义和起草本意,“恶意串通”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并且该债务人已陷入支付危机的状况为知悉的情况下,仍然与债务人订立抵押协议的情形。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属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依照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得为他人的一般债权设定抵押担保,而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危机为知悉的,该债权人对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对其他债权人的影响为明知,因此,构成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二是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证明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在于行使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但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将全部财产为债权人之一设定事后的抵押,可以直接推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不再需要证据证明。
  二、担保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保证人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必须使主债务人保证而对债权人免责;(3)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综上所述,其实我们在确定是否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的情况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对于如何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来说,如果存在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而且债权人知悉债务人陷入支付危机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的。
  
  
  

·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的权益开始在意起来,特别是死后对自己的所有物品的支配问题,也是非常的担心的,不少人选择将动产或不动产以遗赠的方式交给现在抚养自己的人,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需要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那么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形式要求 1、遗...

·企业倒闭每年还要交社保吗?
    企业倒闭每年还要交社保吗?参加工作后每个员工都会缴纳社保,社保的缴纳分为企业缴纳一部分和个人缴纳一部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一路都是顺分顺水,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有的企业面临倒闭破产。那么企业倒闭每年还要交社保吗?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企业倒闭每年还要交社保吗...

·怎么不通过中介买房子
    怎么不通过中介买房子 1、看房。首先看房时,一定要看该房屋所有权证,了解该房是房改房还是使用权房或者只有临时产权。如果是房改房,还需了解业主是成本价还是优惠价购买的房屋。2、还需了解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人。如果不是,还需了解他们是什么关系,是否有委托书、公证书。最...

·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每个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工资给劳动者,同时要求必须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但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是怎么支付的,可能很多人还搞不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者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 1、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吗
    在离婚案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定要说清楚,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一定要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双方一定要说清楚。一般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需要考虑到很多的因素,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成长环境以及父母双方的生活条件和个人情况等等因为作为抚养权判定的依据。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什么是工伤复发?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

·是否可以推翻签过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书
    是否可以推翻签过字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书签字不代表就是认可、服从认定的责任,还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所以是能推翻的。即使复核维持,仍然可以在向法院诉讼时,提交证据证明责任认定是不对的,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为了防止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对施工方进行约束,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会加入工程质保金条款,在工程款结算的时候扣留一笔保证金。如果后期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话,这笔质保金是要返回给施工方的,那么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

·离婚后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后重新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