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也像人一样,有生老病死的时候,所以国家特别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企业破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是企业经营不下去,或着资不抵债无法再进行扭转改善的时候选择的一条道路。那么,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首先必须清偿的是企业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然后是劳动者的工资,接着是国家的税费,最后才是一般普通的债权,比如借款、合同结算之类的。企业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必须按照以上顺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清偿顺序。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
    当前社会上,在什么情况下女方会在离婚时“净身出户”?在司法时间中,离婚女方净身出户只有三种可能:第一,协议离婚,女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权;第二,诉讼离婚中,女方与男方之间有书面的协议约定,并且满足该协议的条件时;第三,诉讼离婚中女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二、净身出户净身出户,是指...

·婚后遗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婚后遗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婚后遗弃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问题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问题有哪些?随着我国经济基础的大幅提升,许多人都选择了创业而不是为别人打工,所以现在市场上的各种公司、工作室也层出不穷,那么在开一家公司之前,我们也要有一些关于公司法问题的知识储备,不要因为各种法律上的问题而导致公司倒闭。 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法律滞后于实践是个真理,故...

·一、可以增加抚养费标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增加抚养费标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如果你是符合上述几种...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交几份?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交几份?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交几份 对于管辖权的异议,应由法院内部自行根据法律规定来审查并作出裁定,无需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也无需对方当事人答辩,所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要向法院提供一份异议书就可以的。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许多违章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很有可能就会导致社会上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进行严厉的管制,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么处理汽车违章?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驾驶人在场处罚...

·离婚案件能公开审理吗
    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法律中规定在进行审理的时候,原则上是不公开审理,就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来讲,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那么离婚案件能公开审理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案件能公开审理吗 这个不确定。对于离婚案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有哪些规定?
    前几年,一到年底就时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农民工讨薪的报道,这些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建筑、机械、施工等行业的一般体力劳动,辛苦了一年,本想拿钱回家过个好年,但一旦遇到不良企业或商家就变成了泡影,那么,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有哪些规定呢?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一般情况下拖欠农...

·第三人不满离婚协议没有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不满离婚协议没有债务的规定是什么?第三人不满离婚协议没有债务的规定是可以私底下和夫妻双方来进行一个协商,并不是每一份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般分为有效协议和无效协议。有效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都是有效的。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无效协议...

·收养的子女抚养问题中的手续是什么
    收养的子女抚养问题中的手续是什么在生活中的一些人,因为夫妻双方中的一个人没有生育能力或者不想生育及其他的原因就会想要收养一个孩子。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条件收养孩子,也不知道收养孩子的程序是什么?我们就为您介一下收养的子女抚养问题中的手续是什么? 一、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