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投标报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投标报价
您的位置:首页  »  
 

投标报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 (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 (ⅱ)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ⅳ)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 (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ⅰ)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D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合格来源国注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任何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ⅱ)如果"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FCA)。 (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ⅳ)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ⅴ)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



  

三.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规定来解释。



  

四.招标人要求协议人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买方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五.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人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但是,如?quot;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摩托车追尾汽车责任怎么划分
    摩托车追尾汽车责任怎么划分汽车被摩托车追尾,一般都是摩托车70%的责任。追尾责任情况分析:1、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由后车负全责。2、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由前车负全责。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不法犯罪行为,这行为极大地危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充分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

·起诉离婚需要的时间有多长
     不管以哪种方式离婚的,此时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肯定都是要耽误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所需要耽误的时间则更多。那么实践中,夫妻起诉离婚需要的时间有多长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起诉离婚需要的时间有多长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承担补偿金的。解决补偿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二是诉讼解决。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现实中,不管是租赁房屋还是买卖房屋,其实很多人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而中介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后,一般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那您知道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

·在我国离婚办理地点是在哪里
    离婚协议书和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都不能够真正意义的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正式解除。对于男女双方来说,都应该在领取离婚证以后才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正式结束。而且在我国办理离婚是需要到专门的国家设立的部门进行办理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离婚办理地点是在哪里? 一、在我国离...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内容
    生活中的恐吓行为要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则就有可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了,而此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但在实际实施了有关行为之后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才会认定构成犯罪。而我国也对此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下文中提供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最高人民...

·强征收土地怎么办?
    强征收土地怎么办?强行征地可以采用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1、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2、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以及征地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起诉。3、农民可以针对强行征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部门反映。4、农民可以求助新闻媒体,或将强行征地违法行为...

·未成年的抚养费是多少岁为止
    孩子都想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往往家庭并不是那么美满,会由于种种原因使得父母无法同时抚养孩子,这时候父母或者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就需要承担一定孩子的抚养费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那么未成年的抚养费是多少岁为止?下面将具体介绍。 一、子女抚养费应给付到几岁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