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不能离开网络了,我们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购物,聊天,投资等等,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网络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网络诈骗的发展,现在有很多形式的网络诈骗。如果我们向法院起诉诈骗的话是需要证据的,那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是什么?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证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宜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已经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许毁坏;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和处置。案件中的物证能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物证随同案卷一并移送。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所了解的,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而不是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情事实的客观陈述,所以,它不同于证人证言,证人也不能同时兼作鉴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聘请的人在诉讼之前已经了解案件的情况,则只能作证人,不能作鉴定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八、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视听资料具有如下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3)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4)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
  
  (5)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以上就是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证据的几种类型,也是法定的类型。至于起诉中需要的诈骗罪的类型,需要几种,需要的证据的性质是什么就应该按照案件具体的实际需要来决定了,您应该提高防范意识。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这属于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而除此之外,商业秘密还有哪些特点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业秘密的特点有哪些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

·对方欠钱不还起诉了也不还怎么办?
    对方欠钱不还起诉了也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隐瞒的财产情况,实在没有钱的,需要中止执行。1、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2、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

·在单位里辛勤工作的每一位,一定日盼夜盼涨工资,这是与我们个人
    在单位里辛勤工作的每一位,一定日盼夜盼涨工资,这是与我们个人生计紧密相关的事情;政府也会适时公布工资指导线,这是对国民收入的宏观调配政策。于是,我们老百姓会非常关注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本文中,的编辑将以宁夏工资指导线为例,为您说明该指标的相关情况。 一、定义 工资指导线是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是很重要的,相当于就是内部的一个规章制度,而通常是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应当制定公司章程,那么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解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修改的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

·发明专利可以转让吗
    可以转让。发明专利转让的流程: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第五...

·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怎么订立自书遗嘱
     订立自书遗嘱非常方便,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也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所以备受立遗嘱人青睐,那具体来说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立遗嘱人不会亲自书写、无法亲自书写或者不愿亲自书写遗嘱,那么就可以请他人代笔,订立代书遗嘱,那代书遗嘱应该怎么订立?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自书遗嘱该如何订立...

·一、交通事故酒精检测为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酒精检测为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是很常见的,既然有损失,那么当然就需要对遭受损失的人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该怎么赔偿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有几大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而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原则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对人权的重视。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

·起诉离婚要找律师吗 离婚请律师如何收费
    因为起诉离婚是打官司,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当事人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选择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那从法律角度来看,起诉离婚要找律师吗?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文中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要找律师吗 对于部分面临离婚抉择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问题。为什...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