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您的位置:首页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双方都有什么知情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Q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如何处理?

  

  A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吗
    在我们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很多的劳动者朋友们会碰到被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而此时的多数情况下,被解雇的劳动者们并不知情,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吗?下面的我们就给在下文中为您详细的谈一下。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给出书面通知吗? 用人单位...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1、协商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2、特殊情况...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哪些?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哪些? 在如今的社会上,很多时候国家相关机构当我们做了违法的事对我们进行罚款时所缴收上去的罚金,当国家查起来,这些缴纳上去的罚金的去向时,国家相关机构都给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为了更好的督促国家相关机构,我国并颁布了行政处...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程序,另外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离婚,协商离婚需要签订一份写上离婚协议书,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

·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次公告格式
    _________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第一次公告(格式)


              [_________(年)]第  号

  根据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以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房屋承租人不一定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

·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建立起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作用是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和理赔。那么,?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骨折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

·婚后共同财产能分开吗?
    婚后共同财产能分开吗?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是必须进行财产分割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萧山工伤鉴定位置在哪鉴定?
    职工都知道在自己工作时发生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需要找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确保单位对职工应该支付哪个程度的赔偿,各个地方的鉴定机构设立地点不同,那么萧山工伤鉴定位置在哪鉴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萧山工伤鉴定位置在哪鉴定? 萧山区属于杭州市。工伤职工应当在伤...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