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的损害,同时还会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做出赔偿,但在赔偿之前还是应当先对伤残做出鉴定。那具体来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接下来,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按照上文中的介绍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也就是说一般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都是在治疗终结之后,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新刑法重伤判几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性质是十分恶劣的,对于量刑的标准来说,是要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量化的。那么,新刑法重伤判几年?重伤二级能判缓刑吗,重伤二级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新刑法重伤判几年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期...

·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
    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销售出去的话,要将和购房者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这样做对于消费者是有不少好处的。通过查询备案信息,消费者可以避免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那么,房地产合同备案的手续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一、...

·哪些情况需要交纳出国旅游合同违约金?
    哪些情况需要交纳出国旅游合同违约金? 哪些情况需要交纳出国旅游合同违约金?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

·走私罪如何量刑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

·民间借贷中怎么防止恶意借贷
    民间借贷中怎么防止恶意借贷 一、民间借贷中怎么防止恶意借贷 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该行为因为...

·员工缺勤扣绩效后还要扣工资吗?
    缺勤扣绩效后还要扣工资吗?迟到,属于缺勤,只是缺勤的时间较短,迟到的时间没有劳动,不发给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迟到,因为迟到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对迟到工资的具体扣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所谓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夫妻的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有哪些?
    夫妻的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有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国家赔偿是一项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法律赔偿,它的执行和落实需要有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处理。其中,对口的国家机构就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了。那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到底是做什么的呢?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如下资料进行详细解答。 一、概念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中级以上的...

·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的流程和材料有哪些?
    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的流程和材料有哪些?说到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相信您都不陌生吧。公司变更法人及股东,在公司中是十分常见的,是需要我们有所了解的。那么,您知道变更的流程和材料有哪些吗?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