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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应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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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应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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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之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或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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