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
您的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实践中的买卖合同中,并不是所有买家都能够收到货之后就按时支付款项,没有按时支付款项的,我们叫逾期支付款项。逾期支付款项视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买方需要承担的违约损失计算方法:

  

  1、合同中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就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来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就不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但是可以主张这笔货款的本金以及利息。利息的确定方法,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实践中,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利息等的,可通过法院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违约金等。通过起诉的方法主张赔偿利息损失、赔偿金虽然过程比较繁琐,但是是比较有用的,因为起诉具有法律强制力。

  

  起诉的过程中,你要知道:

  

  1、合同纠纷,确定起诉法院的几个方法:

  

  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违约金过高的司法调整
    1,关于法院对违约金过高衡量标准和因素的综合运用。 法院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造成的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的实质不公平的结果。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获利情况、预期利润、利率高低等方面...

·对方违约时能要求既支付违约金又双倍返还定金吗?
    违约金具体金额的确定方法: 1、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需要提醒是,如果实际损失高于约定好的违约金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法院申请调高。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金额的,可以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可预见利益来计算。具体的损失赔偿金额计算有困难...

·有关《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民生的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一部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第二部分 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第三部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

·能否适用公平原则,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违约金;

    第二,赔偿损失;

    第三,强...

·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
    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

·什么叫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

·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即丧失获得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