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
  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工程工人的安全问题以及工程的质量问题,其中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很难进行把控的,所以在施工组织工程之前就需要做好工程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去应对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那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什么呢?
  
  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加强施工前的质量控制工作
  
  1、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认真会审设计文件和图纸,切实了解和掌握工程的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理解业主的需要和要求,如有不清楚或不明确之处,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根据工程的要求和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质量体系程序的内容要求,编制施工计划,确定适用的实施设备并落实配备,施工过程着重控制手段、检验设备、辅助装臵、资源(包括人力)以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根据施工技术要求,对桥梁施工等重要工序,分部分项地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以保证该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3、若工程施工时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要及时对已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有关程序进行修订和变更,并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控制程序的要求,报送有关部门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确保程序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做好变更后的标识和记录工作。
  
  4、开工前要做好各部位、工序的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我单位质量体系规定的内容做好技术交底,按照三级技术交底的要求,使各级施工人员清楚地掌握对将要进行施工的部位、工序的施工、施工工艺、技术规范要求,对特殊和重点部位要真正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施工操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
  
  1、配齐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力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施工人员学习,进行必要的施工前岗位培训,以保证技术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效上岗工作证,技术人员、组织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的技术、工艺要求,了解工程的特点和现场情况,以确保工程施工能正常运转。
  
  2、配齐满足工程需要的各类设备。自有设备必须经检修、试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外租设备在进场前,要进行检验和认可,证明能满足工程需要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及“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发挥各类设备在施工中的作用,满足整个工程施工的需要。
  
  3、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4、组织强有力的测量人员进行测量控制。测量是整个工程的基础,是推进工程的指挥棒,我们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对测量质量控制的要求,实行从放线到竣工“一条龙”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执行复核制度、交底签认制度、向监理工程师报批制度,以“放准,勤复,点、线、面通盘控制”的方法,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无误,并做好测量原始保存归档工作。
  
  5、对已经认可适宜的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技术参数和指标进行严密监视和控制,保证在具体施工操作过程中,能够实现业主的期望,尤其是对工程的特殊部位和工序,则要专门制定施工方案,并加强监督的力度和控制的手段,使工程的各个部位、工序均达到优良标准。
  
  6、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操作规程,高起点、高质量地做好每一道工序的“第一个”,即第一根桩、第一根墩等,将每个“第一”的检验数据结果定在全优起点上,并以此做样板,通过高标定位的全方位控制手段,确保每道工序、每部位、整项工程最终达到优质工程以上。
  
  7、通过严把过程检验和试验关,保证工程施工的每一段、每个部位的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受到控制。严格按照“过程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的内容和要求保证三级验证制度的效能,及时组织质检员、施工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对各工序进行自检,并按检验分类和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验、试验、标识和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订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以确保达到其实施效果。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经现场认可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8、合理的施工进度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之一,我们将对施工进度进行科学的计划和实施,在业主要求的工期内,将施工进度控制在最合理、最便于质量控制的节奏上,确保实现优质、高效、低成本的目标。
  
  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不仅监管部门需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管,所有的工程工人员工都需要对工程施工的质量保证要求有所了解,需要对施工组织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所了解,按照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免工程建设遇到不必要的问题出现。
  
  
  
  

·法院判拘役在哪里服刑?
    法院判拘役在哪里服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

·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

·解除合同要给证明吗
    解除合同要给证明吗?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出具证明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

·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在欠款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其实可能对方真的不具有还债的能力,但这个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讲,并不会因为对方不具有还债能力就免除了债务,毕竟债权人的钱也是辛苦挣来的。那现实中,遇到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才好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如果能够协商可尽量协商,无法协...

·员工个人申请工伤个人申请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者个人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辩护词可以有吗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辩护词可以有吗 一、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辩护词可以有吗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遗产转继承后还有代位继承
    遗产转继承后还有代位继承?转继承中没有代位继承。由于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产生,现实生活中容易搞混。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

·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的条件有哪几种
    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的条件有哪几种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1)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

·医疗损害鉴定费用谁支付
    医疗损害鉴定费用谁支付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

·离婚抚养费农村的标准是多少
    当今社会,家庭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然而现在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离婚快要成为常态。许多家庭在离婚后因为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最终对簿公堂,法官将孩子判给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时,另外一方都需向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那么离婚抚养费农村的标准究竟是怎...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