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是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什么是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您的位置:首页  »  
 

什么是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什么是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平等的享有各项民事权利。若按民事权利作用来划分的话民事权利有形成权、请求权与抗辩权之分,虽然我们都知道您可以平等的享有这些权利,但是对于具体的权利内容绝大多数表示不了解,甚至将它们混为一谈。那么什么是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以供您了解。
  
  一、形成权
  
  (1)形成权的概念
  
  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
  
  ①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
  
  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
  
  ①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
  
  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
  
  ①单纯形成权。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行使的形成权。
  
  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3)形成权的特点
  
  ①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③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
  
  (4)形成权的行使
  
  ①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需要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二、请求权
  
  (1)请求权的概念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2)请求权的内容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特点是:
  
  ①具有相对性;
  
  ②具有非公示性;
  
  ③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民通意见》 第171 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三、抗辩权
  
  (1)抗辩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具以下特征:
  
  ①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
  
  ③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2)抗辩权的类型
  
  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
  
  ②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之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狭义的抗辩”包括:
  
  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综上所述,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权利,形成权是公民单方面意志的体现,请求权是针对特定人员而产生法律效力,而抗辩权则是对抗他人的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形成权,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力既有形成权又有请求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以此来获得数额较大的利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假冒商标罪,应当给以立案标准并量刑处理。那么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什么呢?在我国,规定对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自诉案件能不能起诉公司
    能,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代表涉嫌犯罪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

·持有假币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

·知识产权工资待遇如何?
    知识产权工资待遇如何? 一、知识产权工资待遇如何? 月均薪资¥4804,取自1067份样本,可信度较高。 某些岗位的薪酬与工作经验并无直接关系,如销售类岗位。同时,岗位薪酬也与公司盈利情况、岗位所在公司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有关。 小有压力,薪水一般,可能会有十分成就感,看个人...

·一、承租人约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
    一、承租人约定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吗?显然是可以的,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合同,从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讲,解除租赁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

·国企没有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国企没有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是平时工资的3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

·童工的雇佣要如何进行处理
    童工是指没有满16周岁的劳动者,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童工的现象。但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招收童工的,所以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那么,童工的雇佣要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年满16周...

·劳动合同终止后被确诊怀孕,该怎么办?
    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否就不能解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但是《劳动合同法》也同样...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