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质保金的国家规定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程质保金的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质保金的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程质保金的国家规定是怎样的?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金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单位预先支付给建设单位用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个是指合同双方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用来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在此,我们整理了后者概念的工程质保金的国家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家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国家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建设工程是有缺陷责任期的,这个缺陷责任期根据合同有六个月到两年不等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出现缺陷,建设单位可以依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让施工单位用工程质保金对缺陷进行维修。
  
  
  
  

·精神病患者承担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患者承担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

·征收者没有见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征收者没有见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一、征收者没有见到征地批文,可以拒绝征地拆迁吗? 没征地批文是征地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没有批文是不能征收土地的,所以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征地拆迁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单位辞退患病员工医疗补偿是怎样的?
    单位辞退患病员工医疗补偿是怎样的? 一、单位辞退患病员工医疗补偿是怎样的? 单位辞退患病员工医疗补偿是从入职开始计算补偿的赔偿金。 1、若是非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入职开始计算补偿年限; 2、若没有提前一个月份通知则要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一...

·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
    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根据规定,投标活动中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现金等其他形式来交,那这个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呢?这个可能很多人就不太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投标保证金什么时间交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

·婚后房子只写一个人名字算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1.
    婚后房子只写一个人名字算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1.婚后的房子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那么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一方认为这是他单独所有的,并且房产证上面只写一个人的名字,而且注明产权性质是单独所有,那么就会成为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所以,另一方如果拥有财产的所有...

·借条规定日期没还怎么样起诉?
    借条规定日期没还怎么样起诉?1、借款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

·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变更抚养权
    1、《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

·意外伤害保险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

·交通事故车辆折损应该怎样计算如果是新车的话可以到
    交通事故车辆折损应该怎样计算如果是新车的话可以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鉴定,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使用补偿系数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同时还应得到以下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一般情况您可以主张维修费、交...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进行,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