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地使用权招标流程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土地使用权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土地使用权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土地使用权招标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比较多,其中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最常见的方式,如果单位或者个人对于招标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兴趣的,就可以参加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竞标,参与竞标成功的就可以获得该土地使用权,所以想要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先应该知道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方法
  
  1、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二是采用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小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文件。以该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优化土地布局、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的较大地块的出让。招标出让的特点是在出让过程中,引进了市场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有利于公平竞争,能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同时,也给出让方留有选择余地。
  
  2、由于在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中标者时,既要考虑到投标价,还要考虑到对投标规划设计方案和企业的资信情况,经过招标小组的综合评价,最后择优选定中标者,因此,中标者(受让人)不一定是标价最高的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流程
  
  1、刊登招标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截止时间、地点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007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招标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对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活动。
  
  2、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3、开标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唱标时,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4、评标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一种情况是,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另一种情况是,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6、签订合同
  
  在确定中标人后,由土地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公布出让结果
  
  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 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8、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除了要知道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基本流程之外,土地使用权招标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土地使用权招标的价格、话需要看投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等,这些全部要经过招标小组的综合考量和评价,所以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招标的,不仅要考虑其价格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考虑。
  
  

·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那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有哪些?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

·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
    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 一、劳动派遣工伤怎么赔偿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什么?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往往一些只是比较少的人会因为缺乏这方面的知识系统,被用人单位钻空子,最后可能面临工资无正常得到,也没有办法依靠法律途径得到,劳动合同是维护靠东者权益的凭证,劳动者应该重视。下面我们就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与...

·夫妻分居几年能自动离婚
    夫妻分居几年能自动离婚无论夫妻分居多久都不能自动离婚、离婚的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2、诉讼离...

·遗嘱信托的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

·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代为销售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现在不少的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公司里面有一些比较厉害的销售人员,但是销售人员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的时候常常会选择自立门户或者是去其他更好的企业,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而解决这些纠纷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那么代为销售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新政策包括哪些?计算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新政策包括哪些?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定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

·施工方高空坠物建筑方的责任有多大
     施工方高空坠物建筑方的责任有多大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

·周六加班食堂后勤保障的工资怎么算?
    周六加班食堂后勤保障的工资怎么算?周六加班食堂后勤保障的工资按照平时工资的两倍来进行一个支付。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1)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2)工作日加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