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以安全第一为基本口号。在相关行业领域,不论哪一行业都有各自的安全规范,时刻叮嘱着人们端正态度,提高对安全的重视。工程质量也有其相关的安全规范,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除了及时止损妥善处理外,也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处罚,那么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发生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
  1、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以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影响等,为正确处理提供依据,调查要全面、准确、客观,并写出调查报告。2、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提供的事故原因分析及对工程影响程度,论证该质量事故是否需要处理和如何处理。因为有些质量缺陷虽然超出了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但经过具体分析、计算和论证,认为对建筑整体质量无大碍,可以不作处理,比如:有的结构构件发生错位,但不影响使用要求,可以不作处理,但要引以为戒;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但用回弹仪测试后实体可达到设计要求,可不作处理;某些质量缺陷,如轻微蜂窝、麻面等,可通过后续抹灰、刮腻子等工序进行弥补;有的构件截面尺寸不足,但经设计复核验算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可不处理。
  二、对建筑工程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1、严格履行对安全制度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是完善安全体系的关键和重点。工程项目这个部门应以项目经理为首要负责人建立起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管理的完整体系。2、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需要加强。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时候一定不能只注重对技术的管理,必须对经济、组织等各个方面都加强管理,做到多管齐下,面面俱到。无论是技术、组织还是经济都缺一不可。并且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而不是承包出去后就脱手不管了。3、对质量的把关和验收必须严格。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质量的验收严格把关,防止任何会出现偷工减料的行为。验收单位在进行检验的时候切忌大意和马虎,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检验,发现问题时需立刻反馈给施工企业,并及时进行问题的解决。4、绿色施工的实行很有必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和目标。而对绿色施工的实施可以减轻施工的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方式。如在施工的过程中减少对场地的干扰、对基地的环境要加以尊重、施工的时候要结合气候再进行。做到对资源的节约和对环境的保护。
  三、相关处罚方式
  原材料及试验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改正、补做试验检测或返工外,还应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工地实验室未被认定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 (2)、试验检测项目、内容超过批准范围的; (3)、使用未按要求标定的试验检测设备或使用标定不合格的试验检测设备的; (4)、使用不具备试验检测资格的试验工程师、试验检测员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 (5)、试验检测资料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2、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整改或返工外,还应处以每项(次)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石、沥青、特殊材料等)、商品构件、产品未检先用的; (2)、未进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或试验结果未经复验、批准,私自开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对不合格材料、工程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的; (4)、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高指、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试验检测服务服务在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的项目。3、施工单位、检测服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改正、补做试验检测或返工外,还应处以每项(次)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试验检测、抽检项目不全,或内容不完整,或频率不足的。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这一问题,根据发生的问题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其危害严重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得出结论进行评估后对应相关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在任何工作领域都要时刻注重安全,做到有备无患。
  
  
  

·一、起重机驾驶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起重机驾驶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限定,甲乙两方本着平等自愿、商量一致、合法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答允共有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时限   甲、乙两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

·起诉离婚男方贷款女方需要负责吗?
    在许多的离婚起诉案中,无非就是为了离婚财产这个问题不能和平离婚,其中就存在起诉离婚男方贷款女方需要负责吗这个问题,您都知道在婚姻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同时也会存在共同的债务,可是这在离婚中就体现出来了另一方是否真的需要承担呢,我们通过下列资料来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上海劳动关系界定处理是怎样的?
    上海在我国是最为先进发达的城市之一,即使是发达的城市,仍然存在劳务关系纠纷,我国为规范劳动中的行为和各种劳务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那么上海劳动关系界定是怎么进行处理的,下面就对上海处理劳务关系界定处理进行阐述。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1.用人单位和劳动...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是使用国家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不同,它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那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土地...

·诉讼离婚需要多久,协议离婚又要多长时间
    实践中,夫妻要想离婚的话,则需要先选择恰当的离婚方式,而在不同离婚方式下具体所要花费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其中诉讼离婚的时间要比协议离婚的实际多的多。那到底诉讼离婚需要多久,而协议离婚又要多长时间,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协议离婚速度较快,如果双...

·另一方精神病可以判离婚么
    另一方精神病可以判离婚么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还是需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容是间歇性精神病,...

·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不买社保协议发生工伤怎么办
    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发生了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

·并非工作日参加公司年会或团建发生事故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年会或团建虽然由单位组织,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若事发当日并非工作日,员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员工的受伤并非...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要交税吗?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要交税吗? 一、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要交税吗?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屋当然要交税。出租人(房东)为当然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主动按章申报纳税。如果应纳税而未纳税的,出租人需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租金收入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的20%的房产税,租金收入5%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