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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截止到什么时间?是到孩子18岁成人为止,还是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独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九年义务教育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曾规定: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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