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青岛地区高温费是怎样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青岛地区高温费是怎样的?
您的位置:首页  »  
 

青岛地区高温费是怎样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炎热的夏天,劳动人民依然要顶着酷暑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政府如果不能给高温下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降温措施,那么就要给发放一定的高温补贴。青岛的夏天也是相对比较热的,那么2017青岛地区高温费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青岛市高温补贴政策
  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中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据悉,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规定,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对此,每年,我市劳动监察支队都会对高温场所进行劳动保障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未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会按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温补助费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四、员工中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通过我们给您整理的相关资料,相信您已经对青岛地区高温费具体补贴标准有所了解了。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给您发放高温补贴,而是发放一些冷饮、绿豆糕什么的这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将为受到政府严格的处罚。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实行的是国有制,但是企业和公民也是有使用的权利,同时在确定使用权时也一定会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根据规定,一般会按照基准地皮价格的40%至60%的比例来收取,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应该怎么办
    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此时自然不能采取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此时对方也有可能不出庭,那这样案件是不是就一直拖着而无法作出判决呢?毕竟一方当事人都不在。关于遇到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的情况该怎么处理,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怎...

·门头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是。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商标法》第6...

·商品房购买者要怎么维权
    商品房购买者要怎么维权 一、商品房购买者要怎么维权 当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明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饿解决途径包括以下几点: 1、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购房者(也可以委托律师)应与开发商当面交涉,将有关...

·认罪悔罪是指什么意思?
    认罪悔罪是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它反映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对于犯罪事实的正确认知。如果一个穷凶极恶面对证据确凿也坚持不认罪不悔罪,那么这是很可怕的事情。关于认罪悔罪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那么认罪悔罪是指什么意思? 一、认罪悔罪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分...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 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怎么判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

·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对于死刑的使用条件规定极其严格,并且死刑的使用必须在一个严格的使用条件下。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死刑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我国关于死刑的适用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是什么 众所周知,工程质量管理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助于您讲责任落实到人,所以使得工程质量管理变得高效成为了尤为重要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系统,确保工程质量。所以首要是了解了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原则,接下来由为您解答。 一、底...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的第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了在处理过程中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外,还可以添加被告。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另一个人作为被告: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规定了合同应承担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的一方作为债权人,仅将另一方的债务人作为被告...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