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您的位置:首页  »  
 

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被判缓刑的会有一个考验期,而实践中需要结合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才能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因而,要是罪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的话,情况就是比较严重的了,那在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期间犯罪如何处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二、如何适用缓刑
  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过失犯罪的;2、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3、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4、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5、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6、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缓刑是刑罚中一种较为特殊的规定,其并不是不处罚被告人,只是设立一个考量期,观其表现,在此期间暂缓执行。但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心醉、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法的话,那这些都会导致缓刑被撤销,然后执行原判刑罚。因此,在考验期内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不能再犯罪。
  
  
  

·侮辱、诽谤罪的辩护词
    一、侮辱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第一,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派出所及刑事侦查部门大规模调动警力侦查取证,程序明显违法、相关证据不能成立。 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乃无可争议的事实。但翻阅本案卷宗,全部是公安机关主动、违法、精心调取的证据。李某云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出警调查并做出尸检报...

·《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

·劳动合同工什么情形可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工什么情形可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

·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通常情况下,夫妻自愿离婚的话,只要签署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即可,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律师的。但是一旦离婚的时候产生财产纠纷,往往都会请律师帮忙。既然聘请了律师,自然就要支付律师费。那么,在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是多少?详情请看下文。 一、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目前...

·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价格垄断归哪个部门管? 在经济市场中,有很多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力,不择手段进行价格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价格垄断,一旦发现有价格垄断的现象,您可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应,因此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价格垄断归哪个...

·劳动仲裁与仲裁区别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与仲裁区别包括哪些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原则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 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故上述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男方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并不是绝对地对半...

·怎样成立私募基金的公司?
    怎样成立私募基金的公司? 一、怎样成立私募基金 1、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

·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我们都对交通事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知道遇到交通事故需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能肇事逃逸,不然会罪加一等。但是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有了解吗?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2017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一、标准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