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您的位置:首页  »  
 

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作为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

·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
    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 一、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要看购买人是否知...

·北京通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北京通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土资源部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在148号令对真正失地农民即承包地被征收的经营权人的补偿安置没有规定,市政府又未制定新办法与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实际情况又能够切实...

·在我国存在女方上诉抚养费吗?
    在我国存在女方上诉抚养费吗男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女方可以上诉申请男方支付抚养费。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那另一方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有时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拒绝支付抚养费,此时抚养方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二、变更抚养权...

·办理复婚手续有哪些?
    办理复婚手续有哪些? 一、复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一般来说,婚姻出现了问题,离婚的人并没有比不离婚的人幸福。离婚并没有明显地减少沮丧和压抑的症状,并没有使人重塑自我,重新把握自己的命运。虽然离婚可以减少某些压力或伤害,但它可能造成另外的压力和伤害——如心理的失落,角色功能的改变...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5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按揭的房子可以赠与吗
    有贷款的房子,在贷款还清之前是不能赠予或买卖过户的。有贷款的是可以添加名字的,但是不能过户。私房是可以赠与他人的,但赠与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房屋赠与的生效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为标志。所赠房屋必须是赠与人自己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

·根据规定打麻将拘留了怎么办?
    根据规定打麻将拘留了怎么办? 参与赌博一般拘留5天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

·并不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并不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其实有些时候,即使是劳动者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此时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作出一定的补偿。那么究竟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情况有哪些呢?现在,就让本站我们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还要抚养费可以拒绝支付吗?
    婚姻破裂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之后抚养费的支付也是一个应该确定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在婚姻破裂并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之后选择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呢?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还要抚养费能不能拒绝支付呢?请看我...

·一、女的重婚罪会被判几年?
    一、女的重婚罪会被判几年?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