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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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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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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职工的权益保护还是很注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结婚生育的时候享有婚假和产假的待遇,任何单位都不得无故剥夺这项福利待遇。并且,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关假期也进行了调整。那么民法典假期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吧。
  
  一、民法典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1、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2、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三、女职工产假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民法典假期方面进行了一定修改,规定婚假天数为3天,取消了晚婚假。对产假天数进行了延长,从90天延长到了128天。在女职工休婚假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不变。不过,各个省市对婚假和产假也有自己的规定,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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