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在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
您的位置:首页  »  
 

在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可能会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一般此时,经纪公司会让买卖双方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为他们牵线搭桥。那么二手房纠纷的类型包括了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二手房纠纷的类型包括了哪些
  1、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履行不力等情况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产权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因意向金或定金的处理争议产生的纠纷。
  房屋出卖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往往要求购买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定金,但若买卖双方有一方反悔,或就房屋的价格、支付方式、按揭、交易税费的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向金或定金的退还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三方争执的焦点。
  3、因中介服务费的支付和计算产生的纠纷。
  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居间报酬(也称交易佣金)和必要的居间费用。一套房屋买卖成功需要经历寻找合适房源、明确初步成交意向、订立买卖合同等诸多环节。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中途退出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买卖双方议价不成,引起的中介费要不要承担,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的纠纷。
  二、怎么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的纠纷主要有定金纠纷、共有房屋纠纷和期房转让纠纷。
  1、共有房屋纠纷
  从法律上讲,房屋属于共有财产的,出售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较长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房屋还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屋共有人在知道该转让情况后提出反对,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该交易无效。
  2、定金纠纷
  产生“定和订”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文字表述问题。除上述定金和订金外,还有如意向金、预付款等说法。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交易当事人均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或者吃掉;二是定金交付数额问题。一旦一方违约产生纠纷,定金数量易产生争议。三是定金交付方式问题。定金只有实际交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具体操作却是由下家将定金直接交给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交给上家。中介公司收到下家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对下家极为不利:一则与上家并无直接签署的协议;二则手中没有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条;三则很难获得上家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则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上家收受定金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下家很难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因此,在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应当出具上家委托书。否则,就要明确中介公司的转交责任。作为中介公司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如上家委托代收,应要求其出具代收委托书;如是转交,在上家收到定金后,应要求其出具收条。
  3、期房转让纠纷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期房转让有以下两种:(1)预订权转让。这是典型的炒楼花行为,此种转让性质属于预订合同的转让,依法应征得开发商同意。在开发商因某种原因不同意该种预订权转让的情况下,购房者仍然应按约在预定期限内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否则可视为私自取消预订。(2)期权转让,即预售合同签署并登记备案后的期房转让。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转让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没有付清房款的,转让需经开发商同意。但是,何谓“已付清房款”,法律并无相应解释。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已付清房款”并无争议,该种期房转让就不需要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在二手房买卖中还有可能会出现中介瞒骗业主并以一个较高的价钱与客户成交、假扮客户与业主谈判等等。所以当您准备买卖二手房时,建议您可以先去咨询下我们网站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这样更有利于您买到自己喜欢价格又合适的房子。
  
  
  

·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
    一、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什么?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是以谁的名义进行行贿,以及行贿资金、财物的来源。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财物给予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

·公租房同住人拆迁利益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

·起诉离婚立案以后有什么程序
    诉讼离婚的时候,只要原告将材料提交到当地的人民法院以后,如果符合立案规定的话,肯定就会对起诉离婚的案件进行立案的,立案以后就会开始庭审的相关程序。所以说如果处于离婚案件当中的原告和被告方来说,想必也比较关心起诉离婚立案以后有什么程序?在了解过相关的诉讼程序以后,才能够做好充分的准...

·强迫交易罪黑中介辩护词是否有用
    一、强迫交易罪黑中介辩护词是否有用 强迫交易罪黑中介辩护词是有用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

·诉讼中彩礼返还的证据都有哪些
    男女结婚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这可以说是我国很多地区约定俗成的,但并不是法律中规定的。而实践中,男女之间因为结婚彩礼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此时要是起诉到法院的话,诉讼中彩礼返还的证据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诉讼中彩礼返还的证据都有哪些 在...

·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当公司转让后,最难以解决的便是公司转让之后的债权债务了。债权债务转让问题非常复杂繁琐。有些时候公司转让之后的债务找不到人来承担。那么公司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介绍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下文。 一、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1、...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哪些现在不管是国家还是公民都十分关注建筑工程的质量,为了加强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从总的方面以及建筑施工相关活动等对于施工作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建筑施工时必须严格遵照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条例的具体内容。 一、工...

·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
    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存单质押贷款是一种越来越流行的贷款方式,存单持有人可以把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质押给银行用来获取贷款。不过如果存单持有人是一位已婚人士,那么他的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下面我们就为您回答。一、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首先需要看存单...

·医疗纠纷赔偿多少有哪些
    医疗纠纷赔偿多少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事故所需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

·刑诉法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
    在当今社会上,很多人对法律意识还很薄弱,当我们遇到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相关机关需要我们配合作证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远离事件,当不知道,怕站出来指证后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其实,我国刑诉法对证人是有保护措施的,刑诉法证人保护措施有哪些,下面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刑诉法证人保...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