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逃税漏税刑事责任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逃税漏税刑事责任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逃税漏税刑事责任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逃税漏税刑事责任有哪些?我们知道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偷税纳税的行为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偷税纳税的处罚标准,但是这样的犯罪行为依然屡见不鲜,这可以归咎于人们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逃税漏税刑事责任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偷税漏税会计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纳税或已扣、已收税款。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含发票)(2)在帐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所谓“多列支出”指行为人在帐簿上记入超过实际支出的款额:“不列或少列收入”,是行为人将所得收入不入帐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帐簿。(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指行为人出于偷税的目的,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后,有申报的可能而经税务机关通知却拒不申报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第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的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依最新司法解释,二年内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后又偷税且偷税额达法定数额的单位、个人构成偷税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主观要件
  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虽没有规定要求特定目的,但从其对客观行为的表述及偷税罪的性质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满足偷税纳税构成要件的,是会受到逃税漏税刑事责任的处罚的。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逃税漏税的行为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需要纳税人存在故意不纳税的心理,并将其付诸实际才会受到惩罚。受到惩罚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组织单位。
  
  
  

·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如何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遇到医疗纠纷患者如何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我们经常会有一些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的小病,但也不排除随时都有可能检测出来的大病甚至是绝症。那么解决这些病痛的方法最好是去医院。而医院虽然有严谨的制度和高端的仪器,但也不能保证一定不会出现任何问题。所以,今天我就来为您详细的解答医疗纠纷患者如何...

·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
    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一、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吗?对于公司法人变更后和原法人有牵连这个问题,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

·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根据商业部颁发的《生...

·交通事故证明书通常只是指明交通事故事实的文件
    交通事故证明书通常只是指明交通事故事实的文件。它通常包括交通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交通事故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和驾驶执照登记)等。这种情况将基于交通部门的现场调查,说明事故的具体原因,交警支队人员出具的证明也必须写明具体日期。 交通事故的...

·一、法院起诉误工费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法院起诉误工费信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

·诉讼离婚程序多长时间?
    夫妻进行诉讼离婚,打官司需要花费相应的时间。并且因为此时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纠纷,因此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因此,就有人在咨询诉讼离婚程序多长时间。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诉讼离婚程序多长时间 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

·仲裁裁决如何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书生效并经过裁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便可到法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

·申请工伤待遇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待遇程序是怎样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消息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自行到有关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申请的工伤赔偿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

·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一、医保异地报销条件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二 、医保异地报销流...

·酒驾出车祸找人顶替属于什么犯罪?
    酒驾出车祸找人顶替属于什么犯罪?1、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2、替人“顶包”的的没肇事也不能置之事外。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