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您的位置:首页  »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由于,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相当高的,因此司法鉴定费也是极高的。司法机关在判处案件时需要结合司法鉴定的结果,若被鉴定者被鉴定为眼睛有伤残的,则应根据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来判处案件。
  
  一、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p="">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p="">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p="">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p="">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受伤,可以得到单位的补偿,若伤势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则人民法院应判处用人单位各级高额补偿。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的规定与往年并无太大差异。而所谓赔偿也无非是金钱赔偿,所以在执行公务时应首先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所享权益如何处理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所享权益如何处理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所享权益如何处理?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应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出现负数。 母公司编制合并利润表的时候...

·中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可以吗?
    中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可以吗?可以,中院是有管辖发明专利的权力的,专利案件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案件的权限及分工。根据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专利案件有7类:(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3)...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指的是对房屋所有人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很大程度上是我国人性化的体现,那么到底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罪过形式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的刑罚。
   ...

·什么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在不作为犯罪当中具体分为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相信看到这里,您都有点晕了吧。在对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这其实也是很重要的。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什么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一、什么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

·儿童车祸休学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儿童车祸休学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儿童车祸休学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2017年车祸评残赔偿标准有: (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
    说到缓刑与缓期,可能很多人会傻傻分不清楚,虽然这二者从字面上看是差不多的,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那到底缓刑与缓期的区别有哪些呢?而我国法律中规定罪犯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又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

·借条快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借条快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一、借条快到期了应该怎么办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公告栏、被告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则产生送达的效...

·婚后在异地置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一、 婚后在异地置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婚后在异地置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认定: 1、如果是用婚前个人财产源在婚后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2、如果是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或对方的名下,则属于夫妻...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