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存在着很多非常优秀的企业,每年不仅能够给企业自身带来利益,还未社会做出许多的贡献,为了让企业更好的发展,创造更多财富,我国进行企业改制。那么,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它的内容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的合并以及分立。如果您对于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消防责任事故单位犯罪的判罚是什么?
     一、消防责任事故单位犯罪的判罚是什么? 消防责任事故单位犯罪的判罚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

·房产继承法全文中不可忽视的要点有哪些?
    在现在的继承内容中中,房产继承已成为主要的财产继承,随之而来的就是房产继承纠纷,房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了房产纠纷的常见类型之一,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人们在继承房产时会忽视很多要点,导致继承瑕疵或者是产生各种纠纷,现在就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房产继承法,以及房产继承法全文中不可忽视的...

·最新玄武岩购销合同范本
    最新玄武岩购销合同范本 玄武岩购销合同应该怎么写?这是我们一些新成立的石材加工公司面临过的难题,害怕有些地方写的不是很清楚导致自己的损失,也担心写的太严苛导致交易对象不愿意合作,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份范本以供您参考。 玄武岩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 ...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当今社会不仅有许多已婚的夫妻,也有一些已经或者将要离婚的夫妻。那么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是面临离婚的夫妻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而关于离婚财产夫妻家庭之间一定会存在非常严重的分歧。那么离婚财产究竟是应该如何分给离婚夫妻也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时基本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究...

·寻衅滋事罪和解协议达成还会受到惩罚吗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般不允许和解的,因为触犯刑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寻衅滋事罪和解协议达成还会受到惩罚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和解协议达成还会受到惩罚吗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原则上是不允...

·关于起诉离婚了多久开庭?
    结婚是双方爱情的延续,但是结婚之后,涉及到双方的家庭,并且结婚之后,生活的琐碎,困扰双方,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最后以离婚宣告双方结束。离婚之后,双方起诉,由于涉及到很多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当事人一般比较着急着开庭,处理好财产分配的问题。但是法院在开庭之前,还要做一些开庭准备,比...

·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
    应不应该取消童工劳动一、我国《劳动法》对童工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权利。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童工的...

·自然人商标续展材料都有哪些
    自然人商标续展材料有哪些商标续展需提交的材料: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注册证复印...

·怎样处理公司并购后管理的问题
    怎样处理公司并购后管理的问题怎样处理公司并购后管理的问题1、关注并购公司的所有人逐步了解并购来的公司的所有各个方面,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仅仅要与这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打资产,而且还要尽可能地与公司里的所有员工打交道。这样会有助于你在并购了该公司之后继续控制这家公司,并帮助你决定你...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