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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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分析 发生债权转让纠纷,人们第一个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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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分析
  
  发生债权转让纠纷,人们第一个想到的是去法院起诉,那么选择到法院解决问题,首先要确定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该法院才会选择是否应该处理。所以,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分析
  
  1、协议债权转让管辖权
  
  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为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就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则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上被告住所地与原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原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发生纠纷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原则进行,如果债权转让协议有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依照协议选择法院,当然债权的转让还应该是有效的债权,所以,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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